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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公示: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按中央50%补贴 新能源物流车可获通行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18 12:32:48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58


获悉,武汉市8月17日公示了《武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运营,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通知还强调,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

相关阅读:武汉市公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实施方案 今年计划推广3000辆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和《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制定以下政策:

  一、本通知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4号)定义要求的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下同)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对于在本市购买、在本市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并在本市运营,且已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武汉市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大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轴距小于或等于2.2米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20%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的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1:1的比例确定地方财政补贴标准。

  三、社会力量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布局规划要求,且验收合格的交(直)流充电站(桩),按照项目投资额和充电桩功率给予补贴。

  四、新能源汽车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公共机构新增和更新公务用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每年更新或新增车辆的40%以上应采购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的公交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

  五、继续实行差别化的交通管理措施,新能源汽车在市内行驶时不受尾号限制,对从事城市配送的新能源物流车发放通行证,三环线内按照核定线路通行。

  六、严格执行国家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船税等政策。

  七、对在我市注册登记且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免收城市道路桥梁隧道ETC通行费用,城市道路停车收费实行减半征收政策。

  八、鼓励从事新能源汽车运营或租赁服务的企业在汉设立总部,对于运营平台和数据中心设在武汉,采取网约车和分时租赁模式运营新能源汽车的经营性企业,按照总部经济有关政策给予支持。

  九、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用地指标、土地预留、土地征用、土地供应等方面按照电网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保障和优惠。

  十、城市新建小区和公用大型停车场按照20%的比例规划和配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不得随意占用和破坏。

  十一、落实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扶持性电价政策,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十二、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有关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键词: 纯电动汽车 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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