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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新能源汽车产业新政 最高销售补贴达到500万 将全部更换电动公交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9 12:31:02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95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重点指出给予新能源汽车销售补贴,三电系统创新奖励机制,鼓励企业制定产品技术标准,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鼓励新能源汽车租赁和开放路权和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等优惠政策。《通知》指出,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以下是整理的主要内容:

(1)销售补贴:《通知》指出,对福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 100万元、500万元。

(2)创新奖励:《通知》指出,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整合资源,支持福州新能源乘用车、厦门新能源客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宁德动力电池研发等三大研发中心建设。

(3)鼓励制定产品技术标准:《通知》指出,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4)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通知》指出,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围绕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福建将全部更换电动公交车:《通知》指出,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今后省内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中,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存量传统燃料公交车更新置换为新能源车步伐。

(6)全面开放新能源物流车进入市区:《通知》指出,积极争取省内城市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试点。各地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城市范围内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内行驶。

(7)鼓励新能源汽车租赁,给予停车、运营、通行等优惠政策。《通知》指出,支持租赁业、物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依法配发《租赁汽车证》或《道路运输证》;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新模式发展;支持用于企业职工接送的定制新能源客车营运证的办理;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8)鼓励充电站(桩)建设。《通知》指出,福建省将在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全面覆盖福建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387-400座,充电桩9-12万个,以满足10-1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以下是福建省政策原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

产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新能源汽车是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关系到汽车产业的转型升级和跨越发展,对培育新动能、发展新经济、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具有重要意义。为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研发创新能力建设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产业企业研发经费补助,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执行。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的一年内销售量达500辆及以上的客车、2000辆及以上的乘用车或物流专用车,每款车型分别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 100万元、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经信委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组建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予以补助,对引进具有独立法人的重大研发创新平台最高累计补助可达2000万元。整合资源,支持福州新能源乘用车、厦门新能源客车及智能网联汽车、宁德动力电池研发等三大研发中心建设。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福州、厦门、宁德市人民政府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承担实施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区域重大项目等,突破新能源汽车整车设计、“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等一批关键共性技术,转化一批重大科技成果,打通创新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扶持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省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龙头企业主导或参与制定国家产品技术标准并发布实施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财政厅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地税局、财政厅,省国税局,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支持优势龙头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加强国际合作和海外布局,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高端人才,支持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推动产业合作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商务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和扩大有效投资

支持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围绕产业集聚、延伸产业链开展兼并重组,整合国内外品牌资源和创新资源,对重大企业兼并重组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及并购贷款利息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并购境外或省外科技型企业的,分别按照并购金额的10%和5%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省重点规划布局的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当年新增地方级税收扣除企业已享受的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奖励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扩大投资等。涉及省级财政分成部分,通过当年度年终结算给予全额返还,返还额不超过当年体制上解省级增量。其中厦门市奖励资金由厦门市承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经信委

三、支持推广应用和拓展市场

扩大公共领域的应用规模,今后省内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辆中,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并加快存量传统燃料公交车更新置换为新能源车步伐;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内新增和更新的客运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公共机构以及环卫、物流、邮政、机场通勤领域新增和更新车辆时,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逐年增加;积极引导新增巡游出租车和网约出租车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发委、机关管理局、国资委

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且在省内注册上牌的购车者,省市财政按照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各地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支持优势龙头企业抓住“一带一路”建设机遇,开拓新能源汽车和“三电”产品海外市场。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积极争取省内城市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专用牌照试点。各地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为新能源物流车辆发放城市范围内通行证,允许其在市内行驶。支持租赁业、物流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依法配发《租赁汽车证》或《道路运输证》;支持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等运营新模式发展;支持用于企业职工接送的定制新能源客车营运证的办理;鼓励公共停车场、旅游景点、商场、物业等管理区域内设置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车位,在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

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旅发委、机关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管理平台建设,将全省公共领域运用的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纳入平台管理,对全省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和充换电设施充电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测,实现与国家平台的数据对接。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省电子信息集团,省电力公司

鼓励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牵头制定、发布新能源汽车整车及“三电”系统、充电设施等技术指导目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省汽车集团

四、促进产业协同发展

鼓励组建以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营销联盟、产业联盟,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供求信息与营销渠道共享,推动联盟成员之间产品互采互用、开展“手拉手”活动。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就近配套,协同发展。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优化融资服务

设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由省汽车集团牵头负责,重点用于我省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重大项目、技术引进和产业化。拓展新能源汽车产业重大建设项目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政银企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行业特点,确定合理的授信权限和审批流程,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融资需求。抓住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配股、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多种形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金融办,省汽车集团,省财政厅、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

六、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落实《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累计建设180座以上城际充电站,全面覆盖福建境内的高速公路干支线。到2020年,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387-400座,充电桩9-12万个,以满足10-13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省电力公司,各设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实施《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公共停车场和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要求。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心城区2018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或修编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落实充电设施布局和控制要求。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充换电站或加氢站用地,可视同省重点项目,按工业用地办理供地手续。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允许新能源汽车充电项目采用箱式变电站的配电方式,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做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改造和建设,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送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电度电价按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对现有停车场(位)配建一定比例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并随着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增加而逐步增加。

责任单位:省机关管理局、国资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对企业聘任高校毕业生(含本科、硕士、博士及出站博士后),符合《福建省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暂行办法》(闽委人才〔2016〕4号)有关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薪酬的60%的标准发放补助,最高每年不超过福建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个人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5〕5号)、《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申报确认实施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号)条件的,按规定给予25-200万元安家补助。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参照重点领域精准引才工作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能实现重大技术突破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科技官等岗位,按不同的薪酬标准给 予50%至70%的补助。鼓励引进外国人才,对外国人才在现有政策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上浮30%。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推进省内新能源汽车、“三电”系统及其关键核心材料生产企业产城融合发展,对产业集聚的园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情况下,配套建设人才公寓,建设新能源汽车产业特色小镇,对符合条件列入保障性住房项目清单的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建设,在用地、资金、税费上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国土厅、住建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引导省内高校合理调整和设置新能源汽车相关专业,鼓励校企开展联合办学与人才定向培养,采取订单式、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汽车技能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6〕1号),为人才职称评价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经信委

八、加强规划引领和组织领导

加强规划引领,重点建设福莆宁、厦漳泉、闽西北三大新能源汽车整车基地和宁德等动力电池基地以及培育一批电机、电控及关键核心材料的龙头骨干企业。建立省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省经信委领导担任,成员由经信、发改、科技、财政、公安、交通、国土、住建、金融办、电力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设区市政府组成,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对优势突出、带动力强、影响重大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突围破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具体承担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指导、协调和督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和推广应用情况出台相应的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公安厅、国土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金融办,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本措施执行期从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可根据要求作出相应调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   日

来源: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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