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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京销售新能源汽车须预先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7 20:09:17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76

        最严条例!企业在京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备案
        早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对在京销售新能源小客车的企业进行备案管理。
细则指出,参与北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须依法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并且具备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企业在北京市至少设有5家(含)以上经合法授权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的区域;机构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用维修工位及专用维修工具;每家机构配备不少于5个社会公用充电桩,售后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公示;提供24小时不间断救援服务;须具备消防安全、紧急救援等应急处置解决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措施。
        此外,企业对车辆要提供至少3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对动力电池、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质保。同时还要求企业具备远程监测能力,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规定。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的企业,取消在京销售资格的生产企业和产品整改合格后,须按照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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