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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21 17:00:33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748


电车资源获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5月15日发布了《政府产权交通场站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此外,将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风险等级与督查检查频次相挂钩,分别对重大、较大生产运营单位至少实现1月、1季度检查1次。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安全管理规定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3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监管单位职责

第三章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六章 附则

附录1 编制依据

附录2新能源充电设施(场站级)安全检查项目及评估方法

附录3新能源充电设施(分散式)安全检查项目及评估方法

附录4风险级别评定表

附录5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模板)

附录6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场站包括属于市交通运输局监管的政府产权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的士充电站。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是指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不包括非政府产权内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 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设计应符合有关规定,充电设施建设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作业,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章 安全监管单位职责

第四条 安全监管单位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安全监管机制、隐患排查机制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安全监管单位要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安全工作。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负责市交通运输局接收的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的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第三章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应当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编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实行定期监督检查、风险评估计划制度,编制年度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计划,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督促运营单位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安全检查项目及评分方法见附录2、附录3)

(风险级别评定表见附录4)

第八条 检查前要确定被检查的充电设施、检查范围、检查日期,制订检查计划。收集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相关安全资料,尽可能了解被检查充电设施的管理特性和危险特征。准备必要的检查和检测设备、安全防护用具和现场记录用具。

第九条 执行检查和风险评估计划时,要按照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事项,要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其它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效衔接。

第十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要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情况,安全检查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

第十一条 场站管养单位要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二条 交通场站管养单位要开展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每季度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充电设施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按照分数评估充电设施风险级别,并根据风险级别进行相应后续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完善设备设施与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四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将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风险等级与督查检查频次相挂钩,分别对重大、较大生产运营单位至少实现1月、1季度检查1次。督促运营单位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第十六条加强对充电设施噪声污染的督查检查。督促运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交通场站管养单位建立充电设施应急预案,并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制定的充电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在发生事故时,根据事故危害程度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等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配合有关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加强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等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督查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九条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立即纠正制止,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求运营单位立即停业整顿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应将运营服务安全管理贯穿于运营服务全过程,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履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义务,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遵循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关于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开和实施下列(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各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实现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通过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等各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并实施监督考核,将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落到实处。

(二)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同时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事项,切实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三)设备、设施保障制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运行档案制度,做好定期安全检查、保养等服务工作, 主要对电气设备的运行、保养和维护责任制的制订和落实,定期检查充电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检查充电设施数据上传的准确性、可靠性,对在使用的充电设施要提高充电互通性和安全性,确保充电设施满足新版充电接口和通讯协议、安全标准的要求,防止出现过充现象。设备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及相关配合人员之间应明确责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实现设备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充电设备、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四)风险辨识、分级管控制度及充电设施自我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危害辨识,排查本单位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所、设备和岗位,并依据事故发生概率和可能后果,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逐一明确管控层级,针对不同等级的安全风险制定相应安全管控措施,明确具体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普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自我评估,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如:功率分析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测试仪等)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五)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包括充电场站日常巡查、充电设施检查与维护保养等。通过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志,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事故隐患消除后,应当组织验收,并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监督单位报告。对发生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照要求开展调查,深入分析查找原因,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六)运营监控管理制度,包括设立运营责任制、实时数据监控管理、实时高清视频监控管理等。要建设完善的监控网络,企业级监控平台与上级部门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现信息对接。实现充电设施动态运行状态监控、充电设施异常报警信息记录与跟踪、充电设施档案信息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风险评估分析、充电设施风险预警预案、充电设施安全运行情况通报等。

(七)特种作业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应全部持有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危险作业时,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除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以外,还应当编制作业方案,确认现场作业条件和作业人员上岗资格等,确保作业安全。在进行设备大修、临时用电、高处作业以及涉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时,也按照危险作业的规定执行。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有关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九)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定期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保障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各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和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措施等内容。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本单位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和人员避险自救培训,提升现场应急处置能力。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充电设施监管部门报告。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的场站管养单位、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四)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七)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九)开展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没有配备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相关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自变更或任免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监管单位。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组织起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确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每半年至少组织和参与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须设置站长、场站安全管理人员、设备维护管理人员、监控管理等人员。站长是充电站的现场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负责充电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及安全工作。场站安全员负责充电站的安全宣传教育、日常监督、安全演练工作,协助站长进行安全管理。设备维护员负责充电设备的检测和维修工作,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实时监控员负责充电监控设备及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转,对充电过程进行实时、有效地监控。数据核查员负责日常工作中及时核查每车每次充电数据的完整性,发现异常问题及时报告。充电员负责充电现场管理,并为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所有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学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换岗、离岗人员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九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

(五)安全操作规程;

(六)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第三十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的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包括下列资料:

(一)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实施方案;

(二)教育培训课件或者教育培训资料;

(三)教育培训签到表和培训学时记录;

(四)教育培训影像资料;

(五)考试试卷或者考核记录。

委托培训机构进行教育和培训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还应当包括委托培训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安全生产氛围,确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理念、目标和安全生产行为准则、规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第三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同时明确安全生产投入的具体事项,规范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资金使用台账,切实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

第三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

第三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向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三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通过签订《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承诺履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设备设施与作业安全管理、进行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等职责并承担未履职带来的相应法律责任。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详见附录5)

第三十八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志。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为确保充电安全,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充电基础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基础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基础设施。

第四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如:功率分析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电压电流测试仪等)每月应至少对充电设施运营整体情况进行一次自我评估。

第四十二条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章安全责任制考核

第四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安全责任制考核。

(一)监管单位根据充电设施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每年对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进行年度安全责任制考核,填写《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附录6)。

(二)考核内容和要求。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及配备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充电设施生产运营各环节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人。

2、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应保障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所需的费用和投入;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基础设施设备,并保障完善、改造和维护设备设施的费用。

3、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建立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操作维护、用电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触电急救方法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工作。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对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场站级充电区域、配电房、无人值守区域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5、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技术防控、运维操作、消防及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积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生产检查相应台账,以备相关主管部门检查。

6、定期开展设备设施与系统运行维护。应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确保充电设备、配电设备、线缆及保护装置、充电监控系统及运行管理平台的工作状态正常和可靠运行。

7、加强应急管理。应设置应急组织,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培训、演练和评估,包括火灾、车辆故障、电池破损燃烧爆炸、供电系统故障、人员触电、电池故障、设备故障等。

8、统一接入市级安全监控平台。企业级充电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必须接入市级统一的充电设施安全监控平台,实时对充电站、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安全监测。

9、维护充电站现场秩序。制定充电站现场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和警示标志,车辆停靠有序,协助指挥充电车辆进出充电站,维持良好的秩序。

10、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监管单位文件、会议纪要精神,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考核办法及考核等级。采用日常抽查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抽查考核分数占30%,年终考核分数占70%。年度考核分数(100分)=日常抽查考核分数*30%+年终考核分数*70%。年度考核分数90分以上(含90分)的等级评为优秀,80分(含80分)至89分(含89分)的等级评为良好,60分(含60分)至79分(含79分)的等级评为差,59分以下的等级评为不合格。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运营单位,考核分数不能高于80分(含80分),考核等级不能评为良好。对考核等级评为差的要求运营单位认真整改,对考核等级评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中场站管养单位、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名词解释如下:

(一)场站管养单位:指受市交通运输委委托对政府产权公交场站物业实施管理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的单位。

(二)运营单位:指经深圳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负责政府产权交通场站内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规定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录1 编制依据

(一)通用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3)《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集中开展城市风险点危险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粤办函〔2016〕406号);

(6)《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

(7)《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

(8)《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9)《深圳市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深安〔2018〕5号);

(10)《深圳市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办法》;

(11)《深圳市安委办关于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公示制度的通知》(深安办〔2018〕170号);

(12)《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验收方案>的通知》(

深发改〔2015〕1757号);

(13)《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印发政府产权公交场站加建新能源充电设施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交〔2016〕181号);

(14)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深发改规〔2018〕3 号)。

(二)专项部分

(1)《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18487.1-2015);

(2)《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设计规范》(GB 50966-2014);

(3)《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GB/T 27930-2015);

(4)《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NB/T 33001-2010);

(5)《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技术条件》(NB/T 33002-2010);

(6)《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

(7)《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1部分:非车载充电机》(NB/T 33008.1-2013);

(8)《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检验试验规范 第2部分:交流充电桩》(NB/T 33008.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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