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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购置新能源渣土车 可享受 5000 元/车/月补贴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6 21:03:51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058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16日关于郑州:购置新能源渣土车 可享受 5000 元/车/月补贴的最新消息:近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办法》、《郑州市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奖励办法》和《郑州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实施


近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办法》、《郑州市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奖励办法》和《郑州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加快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国家战略决策,开创郑州市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之路,提高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淘汰燃气渣土车,购买新能源渣土车的积极性,郑州将对购置新能源渣土车、淘汰燃油混凝车运输车给予奖励以及给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

1.针对购置新能源渣土车:郑州将对现有的燃气渣土车在 2021 年按照“退一进一”自愿淘汰,购置新能源渣土车的给予奖励。对于符合要求的将参照燃气渣土车6年自然退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规律,计算燃气渣土车剩余的运营月数,月数为72个月减去已经运营月数(购置燃气渣土车日期到主动淘汰燃气渣土车日期之间月数),按每台车5000元/月的标准进行奖励。

2.针对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淘汰奖励:郑州按照自愿淘汰的原则,对 2021 年内淘汰的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根据淘汰运载量在 12 方(含)以下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奖励。参照混凝土运输车 6 年自然退出混凝土运输行业的市场规律,淘汰车辆剩余使用年限为 6 年减去已经使用年限(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不满1年不计已使用年限),按10000 元/车/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的运营补贴: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总储电量,每KWh补贴157元计算,即动力电池总储电量157元/KWh;按考核周期发放运营补贴

补贴周期为 2 年,分两个考核周期进行核算。第一个考核周期:2022 年 1 月 1 日(含)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 第二个考核周期:2023 年 1 月 1 日(含)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

政策原文如下: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

郑城管〔2021〕544号

关于印发《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办法》《郑州市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奖励办法》和《郑州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管委会)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办法》、《郑州市燃油混凝土淘汰奖励办法》和《郑州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国家战略决策,开创我市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之路,采取政府奖励的形式,提高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淘汰燃气渣土车,购买新能源渣土车的积极性,稳妥推进我市渣土运输新能源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对现有的燃气渣土车在 2021 年按照“退一进一”自愿淘汰,购 置新能源渣土车的进行奖励,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淘汰的渣土车为本市现有的经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燃气车 辆,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退一进一”核定并退出本市,按照要求完成过户或报废。

2.购置的新能源渣土车为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产品 公告,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 54 号)、《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专用规范(试行)》等其他相关要求的车辆。

3.新能源渣土车购置后应依法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完成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办理,进入本市建筑垃圾清运市场。

二、奖励标准

参照燃气渣土车 6 年自然退出建筑垃圾清运市场规律,计算燃气渣土车剩余的运营月数,月数为 72 个月减去已经运营月数 (购置燃气渣土车日期到主动淘汰燃气渣土车日期之间月数),按每台车 5000 元/月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奖励方式

对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淘汰燃气渣土车,购买新能源渣土车 的,依据车辆淘汰更新手续审核通过时间的先后顺序,按奖励标 准给予奖励。 为方便清运企业充分享受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补政策,降低 购车资金投入压力,符合奖补条件的清运企业可与整车生产企业 签订减排资金代领协议,凭《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减排资金核定收 据》(附件)在购买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渣土车时冲抵购车 款,签订减排资金代领协议的清运企业其奖补资金将由整车生产 企业代领。

四、减排资金核定收据办理程序

符合奖励条件的清运企业,在更新新能源渣土车时,可按照如 下要求办理《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减排资金核定收据》。

由办理人携带清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企业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燃气渣土车行驶证 复印件、燃气渣土车郑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到行业管 理部门办理《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减排资金核定收据》,核定减排资金额度。

《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减排资金核定收据》由行业管理部门统 一监制,一式三份,分别由清运企业、整车生产企业和行业管理 部门留存备案。

清运企业办理《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减排资金核定收据》后, 根据核定的减排资金额度,在 3 个工作日内,到整车生产企业签 订新能源渣土车销售合同及减排资金代领协议。

清运企业须在减排资金核定收据办理后按照时限要求完成 车辆报废或过户手续,退出本市,逾期退出的,行业管部门将取 消减排资金。

五、奖励流程

(一)申请

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提交以下材料:(1)淘汰燃气渣土车的行 车证、过户证明等材料;(2)购置的新能源渣土车的建筑垃圾处 置核准证等证明材料;(3)《新能源渣土车更新奖补资金核定收 据》、清运企业与整车生产企业签订的奖补资金代领协议。

(二)审核与拨付

根据建筑垃圾清运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由城管部门进行审 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符合奖励补贴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给予审核拨付。

六、工作要求

减排奖励政策自《郑州市新能源渣土车推广实施方案》公布之日起实施,减排资金核定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新能源渣土车减排奖励资金发放是落实市政府关于新能源渣土车推广使用政策的重要环节,市直相关部门和建筑垃圾清运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奖励资金发放的真实性、 准确性、严肃性,严禁出现错报、瞒报、漏报和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建筑垃圾清运企业要对各自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提供资料不真实,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 2

郑州市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奖励办法

为加快实施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国家战略决策,降低城市 建设过程中的碳排放,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采取政府 奖励的形式,提高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的参运比例,减少燃油混 凝土运输车排放氮氧化物对大气环境的污染,稳妥推进我市混凝 土运输行业新能源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按照自愿淘汰的原则,对 2021 年内淘汰的燃油混凝土运输 车进行奖励。申请补贴奖励的燃油混凝土运输车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一)本市混凝土生产企业、混凝土运输公司及个人购置的、 未满 6 年的燃油混凝土运输车,已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入郑 州市“两个禁止”信息服务平台。

(二)淘汰的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运载量应在 12 方(含) 以下,淘汰车辆须过户至郑州以外地区,淘汰后不得在郑州市场 运营。燃油混凝土运输车须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淘汰。

(三)需在 2021 年度购入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替代淘汰的 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新购置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须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接入郑州市“两个禁止”平台。同时结合郑州市建筑市场实际情况,保障新购置混凝土运输车的安全性和实用性,新购置的混凝土运输车须满足以下技术和服务条件:

1.主要技术条件:驱动电机额定功率不低于 260kW,确保整 车动力性能;动力电池电量应≥350kWh,按照 GB/T18386–2017 《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测试,等速法续驶 里程应大于 260km;车辆须标配 EBS(电子制动系统)、AUTO HOLD(自动驻车系统)功能;车辆出厂加密设置终端限速为 ≤60km/h。

2.服务保障要求:车辆生产企业应有持续稳定运营经验并有 服务保障能力。车辆生产企业或所在集团远程监控平台监控的有 效运营新能源商用车不少于 10000 辆,在郑州市授权具备二级及 以上资质服务网络10 家以上。 郑州市授权的服务网络(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且授权服网络时间不低于一年)在 5 家以上,至少 2 家具备动力蓄电池系统、 整车控制系统、电驱动系统“三电”总成及零部件现场维修拆装服 务能力和条件。

二、奖励标准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根据淘汰运载量在 12 方(含)以 下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奖励。参照混凝土运输 车 6 年自然退出混凝土运输行业的市场规律,淘汰车辆剩余使用 年限为 6 年减去已经使用年限(以购车发票时间为准,不满 1 年 不计已使用年限),按 10000 元/车/年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奖励流程

(一)申请 符合奖励条件的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方向郑州市城乡建 设局申请奖励,须提交以下材料:(1)购置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 合同、发票;(2)购置的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登记证书、车辆行 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郑州市“两个禁止”信 息服务平台联网证明等材料;(3)淘汰燃油混凝土运输车的行车 证、过户证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销证明等材料。(4)购置符合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混凝土运输车的合同、发票、车辆登记证 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郑州市“两 个禁止”信息服务平台联网证明等材料。(5)签订《燃油混凝土运 输车退出郑州市场承诺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审核与拨付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对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方提供的申报 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 作日。公示期满,符合奖励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给予审核拨付。

四、工作要求

燃油混凝土运输车淘汰奖励资金发放是落实市政府关于纯 电动混凝土运输车推广使用政策的重要环节,各相关单位应认真 组织实施,确保奖励资金发放的真实性、准确性、严肃性,严禁出现 错报、瞒报、漏报和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申请奖励的企业和个人要对所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提供资料不真实,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审核单位要对申请资料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3

郑州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实施方案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 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文〔2021〕92 号)要求,为鼓励郑州市城市货运配送、物流快递等运营企业积极更换新能源纯电动货车,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运营补贴发放对象

(一)企业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二)企业需自有在本方案发布之后首次在郑州市公安局交 警支队车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新能源纯电动货车 10 辆(含)及以上、 或自有新能源纯电动冷藏货车 5 辆(含)及以上;上述车辆须纳 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 合《郑州市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选型技术要求》,并按照城市 绿色货运配送车辆要求统一车辆标识。

(三)企业运营车辆按要求接入郑州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公 共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开始计算,每个考核周期在 郑州市中心城区累计行驶里程不少于 15000 公里。

(四)企业近一年内无经营异常、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运营补贴发放标准

(一)补贴周期为 2 年,分两个考核周期进行核算。第一个 考核周期:2022 年 1 月 1 日(含)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含); 第二个考核周期:2023 年 1 月 1 日(含)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含)。

(二)补贴标准: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电池总储电量,每 KWh 补贴 157 元计算,即动力电池总储电量 157 元/KWh;按考核周期 发放运营补贴。

三、运营补贴申报及审核发放流程

运营补贴发放坚持公正公平、严格精准、高效便民的原则, 分申报、审核、公示、拨付四个环节。

(一)申报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运营补贴项目申报通知;企业在规定 时间内登录平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并按照要求填报车辆相关数 据。每个考核周期结束后 15 日内不申请运营补贴的视为放弃申领 资格。

(二)审核

每个考核周期内,满足单一车辆在中心城区累计行驶里程 (15000 公里)等相关要求的企业可登录平台进行运营补贴申请。 考核周期内如企业车辆所有人变更,企业需登录平台申请变更相 关信息,经郑州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后,变更前的行驶里程可累计。

(三)公示

经审核合格的企业、车辆及补贴金额,将向社会公示,公示 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列为补贴对象, 由郑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15 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 复核;异议属实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该企业运营补贴 申领资格。审核后报财政拨付资金。

四、工作要求

新能源城市货运配送车辆运营补贴申报和拨付发放工作,是 落实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新能源轻型货车推广应用政策的重要 环节,各相关单位和企业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严禁出现 错报、瞒报和骗取政府奖补资金行为。

运营补贴申报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车辆经销企 业对车辆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存在提供材料不真实等骗取政府 补贴资金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审核单位要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对弄虚作假等行 为,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相关说明

(一)本文中“车辆”:指总质量 4.5 吨及以下的新能源纯电动城市货运配送车辆,以及总长度 6 米以内、车辆总质量 7.5 吨 及以下的新能源纯电动冷藏货运车辆。

(二)郑州市中心城区:指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中原区、二七区、管城区、金水区、惠济区所辖行政区域。

(三)本文件中所需的相关材料可登录平台下载,平台网址: www.wuliuxinyong.cn。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2021 年 12 月1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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