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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2 14:02:16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233

我省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2016-06-29 08:55 点击:[ 560] 来源:经建处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67号),我省制定印发了《甘肃省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一、补贴范围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是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法人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环卫、物流、电力、企业通勤等)和个人消费者给予补贴的专项资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补贴范围。各级工信、科技、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工作。工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会同科技、财政部门审核申请补贴材料;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测算、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财政补贴标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60%执行,其中: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35%补贴,市(州)、县(市、区)财政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25%补贴。补贴标准随中央补助退坡政策按年度调整。市(州)与所辖县(市、区)的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中央和省、市、县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

三、补贴资金申报、拨付程序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法人消费者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个人消费者向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工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工信部门应设立新能源汽车服务窗口,受理、审核申请材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窗口的设置地点、办公时间、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信息。

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购买的产品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

(二)购车发票开局后三个月内在省内车辆管理所完成注册登记。

(三)法人消费者应在省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个人消费者应有省内常住户口。

消费者申请补助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

法人消费者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个人消费者需提供:购买者个人身份证件、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经销商出具的符合补贴要求的证明及管理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在每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汇总后的申请材料报市(州)工信部门。

市(州)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申请补贴材料审核汇总后在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工信委。

省工信委收到市级申请补贴材料后,组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申请补贴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省财政厅根据审核意见,测算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补贴资金后,连同本级承担的补贴资金一并发放给消费者。

四、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对上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将追回补助资金,并纳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

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骗取、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等部门对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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