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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07 10:00:50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1178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从福州市发改委获悉,福州市发布《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规定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以下是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订了《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

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大力培育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加快电动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依据《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办法”)、《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闽经信计财[2016]439号)、《福州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在福州市辖区内经发改部门登记备案,并由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运营管理办法要求,为电动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国产充电设施。

第三条  本细则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自用)建设运营单位,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

第四条 享受财政补助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  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六条  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的充电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标准统一。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按国家、本省和本市相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公共充电设施应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支付方式应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便捷支付,充电设施后台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功能、支持移动终端充电设施查询功能;专用充电设施视情况自主选择上述功能。

4、电能可计量。

5、2016年新建并通过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发改部门的项目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行业管理部门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充电设备的中文购置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

4、工程建设委托合同,单位自建的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票据。

5、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的承诺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1、申请补助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将申报材料提交至所在县(市)区发改局。

2、相关县(市)区发改局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出的补助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初审意见表》(附件2),分别上报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3、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通过后,市发改委将补助资金计划在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转给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再拨付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属市级预算单位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第十条  将申请单位信用记录作为申领补助资金的重要参考。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充电设施建设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的,以及质量、售后保障、运营时间等未达到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申请单位给予追缴补助资金和依法追究责任等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遇上级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2016年)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

充电设施类型

充电桩

充电桩功率(千瓦)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直流桩数

交流桩数

无线充电桩

合计

直流桩充电功率

交流桩充电功率

无线充电桩充电功率













































合计

X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充电设施类型填写“公共充电设施”或“专用充电设施”。

附表2

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助资金初审意见表(2016年)

申请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充电设施类型、各种充电桩数量等)

充电桩功率(千瓦)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初审意见

合计

直流桩
充电功率

交流桩
充电功率

无线充电桩
充电功率

1









2









3









4









5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充电设施类型填写“公共充电设施”或“专用充电设施”。


【论坛】第三届中国新能源汽车总工技术峰会暨第二届运营商与车企对接采购交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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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福州市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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