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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09 09:31:47   来源:新能源汽车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汽车网  浏览次数:311


各车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为做好《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等文件的落实工作,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经请示主管部门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通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目录》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网址:http://gonggao.org.cn:18082/NERDS/login/login.action。

申报资料应包括:

(1)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

(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 (见附件2);

(3)车辆主要技术参数;

(4)产品检测项目(见附件3);

(5)其他证明资料。

二、产品技术要求

申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和产品应符合以下相关要求:

(1)应符合《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装〔2016〕377号)和《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的相关技术要求;

(2)非快充纯电动客车、快充纯电动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需分别满足“系统能量密度”、“快充倍率”、“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和“燃料电池汽车纯电续驶里程”的要求,相关试验方法应按照《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相关技术指标测试方法(试行)》(见附件4)执行;

(3)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设和完善新能源汽车企业监测平台;客车产品应符合《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申请《目录》时,企业应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或产品安全监管承诺书(见附件5);

(4)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4Wh/km·kg的要求不适用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5)在燃气汽车气耗限值标准出台前,燃气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暂不考核节气率的要求;

(6)非快充型电池+快充型电池电电混合纯电动汽车按非快充纯电动汽车相关要求考核。

三、申报程序

(1)企业应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及企业承诺书,并将网上提交后的申请书及承诺书打印(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人签署,一式两份)后,邮寄至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

(2)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收到企业资料并核对无误后,开通企业的推荐车型申报系统。2016年已提交《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申请书及企业承诺书的企业,如企业基本信息、生产条件和能力未发生变化,可直接申报产品;

(3)企业通过“推荐车型申报系统”进行产品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推荐车型申报资料后,开展相关技术审查工作;

(4)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定期将审查结果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实施日期及其他

(1)《目录》申报受理审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另依据《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有关要求,2016年发布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1至5批需重新核定;企业应按照新的技术要求,进行申报;

(2)列入《目录》的企业,其企业承诺书应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主动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五、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二区7号楼403

邮政编码:100070

联系电话:010-63703360,63702958

传真电话:010-63702993

附件1:

企 业 承 诺 书

 

(加盖公章)郑重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二)认真学习、全面了解国家有关汽车行业管理政策规划、标准法规等要求。

(三)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等要求,真实、准确报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等申报材料。

(四)严格执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保证产品一致性的全程控制。保证生产、销售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

(五)车辆产品的质保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体系以及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制度。

(六)如不能履行承诺或违反相关规定,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对本企业采取的暂停企业或产品公告、暂停或剔除相关目录、取消享受财税优惠政策资格等惩罚措施,由此引起的消费者纠纷等全部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手签)

日期: 年 月 日

更多详情见链接:http://www.cvtsc.org.cn/cvtsc/notice/12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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