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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积极争取财政补贴 助推燃煤锅炉淘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9  来源:环保锅炉网  编辑:环保锅炉网  浏览次数:366

为促进燃煤锅炉淘汰,推进清洁能源使用,减少哈尔滨市供暖燃煤污染,哈市制定了财政补助政策,根据改造方式不同,明确相应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并网优先、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制定了《哈尔滨市2017年拆并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目前,经积极争取财政补助资金,哈尔滨市已通过“省补一块,市筹一块,区配一块”方式将该政策全部落实到位。

据了解,财政资金补助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哈市主城6区(不含呼兰、阿城、双城)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限期内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对呼兰、阿城、双城3区的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以及哈尔滨市区(9区)建成区及工业园区现役10~20蒸吨/小时(含)的燃煤小锅炉,在2017年淘汰,实施拆除并网、清洁能源改造、废弃拆除工程的供热单位或锅炉产权单位(财政供养及省属单位除外),其资金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补助标准方面,《办法》也给予了详细划分。在集中供热并网补助上,对居民、居民与非居民混合供热燃煤小锅炉,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实施联网工程的供热单位不得向居民收取其他联网费用;对于改用清洁能源的,采用低氮燃烧等技术达到排放标准的燃用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燃料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12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采取电锅炉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新建锅炉吨位,按照36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采取电热膜、热泵、太阳能等其他清洁能源或可再生能源替代方式淘汰燃煤小锅炉的,依据其实际供热面积,按照3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补助。此外,对于拆除现役非供热燃煤锅炉且不再新置锅炉的工、商业企业,依据拆除锅炉的吨位,按照2.8万元/蒸吨的标准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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