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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锅炉工下班时因交通事故身亡获“双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20  浏览次数:326

只在供暖季上班并领取报酬的锅炉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下班途中”是指工作岗位与宿舍之间,还是更宽的范围?其在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第三人赔偿后,还能否享受工伤赔偿待遇?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定锅炉工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获得“双赔”。

确认劳动关系获工亡认定

田某生前在陕西某高校(以下简称高校)长安校区从事烧锅炉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属于季节工。

2014年3月19日下午6时,田某驾驶摩托车下班回家,恰逢何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车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田某受伤,后田某于2014年3月22日不幸死亡。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与何某对事故负均等责任。

田某属于季节工,与高校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2015年7月14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仲裁,认定田某与高校之间存在用工事实,且高校按月给田某发放工资,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5年10月30日,西安市长安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田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亡。

“上下班途中”不应过于限缩

高校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高校代理人指出,在田某上班期间,单位专门安排有宿舍,不允许擅自回家,上下班途中应为锅炉房至宿舍之间,故田某是在非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16年10月19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高校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限缩于工作岗位与宿舍之间的路线,于法无据。职工既有单位临时休息宿舍,又另有较近的与家人相处的居住住所,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选择回家居住,属于情理之中。

因为工伤适用“无过错”原则,至于田某是否违反高校内部规定要求居住在宿舍,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锅炉工家属获“双赔”

在获得工亡认定后,田某家属向陕西省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高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2月,陕西省仲裁委要求高校支付田某家属一次性工亡待遇53万余元以及丧葬补助金25万余元。

高校不服仲裁裁决,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校认为,何某已经自愿赔偿田某家属40万元,因此高校不应支付丧葬费,仅应支付工伤保险“差额”13万余元。

今年3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要求,高校向田某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待遇53万余元。丧葬补助金已由何某向田某家属支付,因此高校不再支付。高校不满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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