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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鼓励支持电采暖行业大力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0  来源:环保锅炉网  编辑:环保锅炉网  浏览次数:997

  近几年,大气污染严峻,雾霾严重影响居民正常有序的生活,电采暖作为绿色、环保的采暖方式受到政府大力推行,北京、天津、河北、吉林、辽宁、山东等省市亦单独针对电采暖用户制定优惠电价政策,鼓励支持电采暖行业大力发展。

  北京市:低谷优惠时段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优惠

  北京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电采暖用户每年从11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优惠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在低谷优惠时段内,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对于居民用户来说,采用分户式电采暖的,低谷优惠时段内采暖设备、居民生活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

  天津市:峰谷电价享优惠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推行可中断负荷补偿电价政策对已采用电采暖的居民用户,凭供热部门出具的证明,采暖期间用电按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每度0.51元执行;非采暖期按居民阶梯电价执行。

  河北省:电采暖期间不执行阶梯电价

  关于实行电采暖居民用户电价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居民小区整体或整栋楼统一建设安装电采暖设施,且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的居民用户(不含小区管理单位按住房面积计收电采暖费的居民用户),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实行分表计量的,其生活用电执行居民阶梯电价,采暖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生活用电与采暖用电未实行分表计量的,每年11月份到次年3月份采暖期用电按照合表用户电价执行,其他月份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吉林省:电采暖供热电费优惠

  采暖期内电取暖用电价格标准:1、单户式居民客户:已采用电锅炉或电地热取暖的居民客户,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峰谷时段电价,峰时(8:00—21:00)电价为每千瓦时0.562元、谷时(21:00—次日8:00)电价为每千瓦时0.329元。2、非居民客户(含集中式居民电采暖客户):1千伏以下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5424元,1千伏及以上客户用电每千瓦时0.5324元。

  辽宁省:采暖用电夜间低谷时段电费半价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批准的相关文件规定,辽宁省采暖用电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至次年的4月15日。在此期间,凡事采用电力为唯一取暖方式的居民,在每天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5点的低估用电时间所用的全部电费,在居民生活目录电价的基础上,下调50%;每日其余时间段为平时段,电价照常。

  山东省:进一步完善阶梯电价政策电采暖享优惠

  物价局下发居民阶梯电价的通知要求:对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2012年7月1日前采用电锅炉、电地热等方式取暖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年用电量超出4800度的部分执行第二档电量加价标准,即在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每度加价0.05元。此外,2015年底前,将制定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

  目前电采暖优惠政策推行还在继续完善,总体上看,国家和各省市对于积极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大力推进清洁能源供热、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的态度是坚决的。当前正处于发展电采暖供热最有利的环境政策期,电采暖行业也将在政策推动下有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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