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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7 09:09:32   浏览次数:208


大气网讯: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指出,为体现环保信任保护,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提高企业治污水平,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办法对水泥熟料制造类的豁免条件为: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修订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

为体现环保信任保护,完善正向激励机制,充分提高企业治污水平,我办对《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改革,创新环境管理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任保护原则实施意见(试行)》,对原豁免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我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清单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停限产豁免,是指在我省执行秋冬季错峰生产计划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中,免予执行停产限产等管控措施。

第四条 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现行产业政策,生产工艺、技术、产品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第一批)》。

(二)上一年度环保信用评价等级为绿色、蓝色。

(三)按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且能规范执行许可证日常管理要求。

(四)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符合规范,数据真实有效。

第五条 除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停限产豁免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一)下列8类涉气重点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1、环境基础设施类

公用燃煤电厂实现烟气稳定超低排放,垃圾发电或危废焚烧企业烟气稳定达标排放;

2、钢铁冶炼类

完成《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大气办〔2018〕13号)治理任务,全面达到超低排放水平。

2019年度申请期内,企业单条球团、烧结机、炼焦生产线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可申请生产线单独豁免。

3、电解铝类

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

4、水泥熟料制造类

熟料生产线烟气氮氧化物已稳定实现超低排放,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危险废物或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任务。

5、建材类

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全工序无组织排放得到有效控制的铸造、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防水建筑材料、岩棉、矿物棉等企业。

6、石化类

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且已实施LDAR泄露检测修复,并承担省内油品升级和供应保障任务。

7、战略新兴产业类

规模以上企业,在各类战略新兴产业目录内,符合统计部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要求,并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审核。

企业单个产品或生产线符合要求的,按单条生产线申请豁免。

8、建设施工类企业(爆破、破碎、拆除、土石方作业除外)

(1)能够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周边百分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百硬化、渣土车辆百分百密闭运输等扬尘管控要求。地方有更严格要求的,按照地方要求执行。

(2)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需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生态环境或行业主管部门联网。

(3)施工场地内使用的非道路机械全部使用国六标准汽柴油,无冒黑烟现象。

(二)除上述类别企业外,其他企业需满足以下特定条件之一:

1、纳入江苏省环保信任企业名单;

2、直接或间接提供电力、热力、天然气、饮用水、交通出行等基础公共服务,涉及重大民生保障的企事业单位;

3、承担军事装备产品研制、生产任务的军工类企业。

第六条 申请程序

停限产豁免按年度申请,具体程序如下:

 
关键词: 豁免 限产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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