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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18 09:07:16   浏览次数:147


大气网讯: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如下:

沪府办规〔2018〕3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1日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提出加快推进本市中小锅炉提标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1.引逼结合,强化标准执法。以提高环保标准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加以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推进在用中小锅炉加快实施提标改造,尽早实现达标排放。

2.以区为主,市、区协同推进。区政府是此项工作推进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按期完成本地区锅炉提标改造工作。市级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各司其职,全力配合推进。各燃气、电力供应企业全力支持,做好能源供应配套服务。

3.鼓励先行,实施差别化政策。根据企业提前改造的时间,给予不同标准的支持。鼓励各区政府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9月底前,全市在用中小锅炉完成提标改造。其中,中心城区在2019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872018)要求,鼓励提前达标。

二、财政支持政策

(一)支持范围和对象

在2018年1月-2020年9月期间完成锅炉提标改造并通过验收,在“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实现达标排放的本市中小锅炉使用单位。

对直接关停的锅炉设施,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同一项目不可重复申请享受同级财政资金扶持。

(二)关于支持方式和标准

市、区联手,实施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上述支持范围的,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一次性专项补助。具体结合改造前锅炉容量和完成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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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标准为市、区两级合计支持标准;(2)锅炉容量以千瓦为单位的,折算标准为700千瓦等同于1蒸吨。

同一个独立法人单位享受的市、区两级合计支持资金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最低限额为2万元。

(三)资金来源

在上述支持标准中,市、区分担比例为1∶1。其中,市级资金来源于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纳入市对区专项转移支付,区级资金由锅炉所在地的区政府安排。

(四)预算编制

每年9月底前,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各区政府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预算申请,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预算。

(五)支持资金申请审批流程

区级初审:各区明确此项工作牵头部门,形成工作机制,组织区内企业开展资金申请和初审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在完成锅炉提标改造、投运并通过排放检测后,向锅炉所在区牵头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改造前锅炉容量证明;锅炉改造相关设备、设施采买证明;锅炉质量合格证明;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经国家核准的检验机构提供的监检报告/检验报告、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并经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可;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50%、75%”等主要工况负荷下达标排放监测报告(改为用电设施的不需提供),并经区生态环境部门认可;尾气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和在线监测数据证明材料(仅20蒸吨及以上锅炉需提供);确保锅炉达标排放的承诺书。

市级审定:各区牵头部门将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初审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同时提交区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证明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并公示后,报送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由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资金拨付:每年9月底前,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支持资金。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市级支持资金纳入市对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各区财政局将市、区两级支持资金拨付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区级支持资金拨付不得晚于市级资金拨付。

 
关键词: 锅炉 改造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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