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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24 09:03:15   浏览次数:213


水处理网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201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县级以下且2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4.1.2节的要求,执行该标准表2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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