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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生态环境机构垂改方案出炉:省厅上收市局人事任命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4-30 09:14:01   浏览次数:303


在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进程中,地方保护、干预执法、数据不实等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快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四川将实施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正式印发,如何垂直管理?各市县环保局机构、人员、编制都有哪些新变化?环保监测监察垂直管理,能否有效避免目前存在的地方干预监测数据,并加强对地方的环保责任追究?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方案最大的亮点明确将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级实行以省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级派出机构。

同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据悉,全省计划“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到2020年将按照新制度运行。

以“保发展”为名,行地方干预之实?

改革:上收人事任命权,市局双重管理县局变派出机构

以“保发展”为名,行地方干预之实,被视为是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打破环保工作中地方干预“痼疾”,关键是要理顺环保系统省市县三级关系,理顺环保部门与所属地党委政府之间责任关系。

根据方案,今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调整市县生态环境机构管理体制,市(州)生态环境局将实行以生态环境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仍为市(州)政府工作部门。

但值得注意的是,调整将上收人事任命权。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同级领导职务将由省生态环境厅党组负责提名。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调整为市(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领导班子成员由市(州)生态环境局党组任免,事先征求县(市、区)党委意见。

此外,有开发区(高新区)的市(州),在市(州)生态环境局内设立或明确开发区(高新区)监管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市(州)在本地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开发区(高新区)原有生态环境机构保持不变。

工作遭遇各种干扰,一些地方环保执法难保公平公正?

改革:市县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探索设环境监察专员

工作中遭遇的各种干扰,让一些地方环保执法难保公平公正,也直接损害了环境质量,新的环境监察体系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记者梳理四川健立健全生态环境监察体系的各项任务发现,改革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生态环境监察职能上收,将由生态环境厅统一行使。同时,将配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生态环境监察的领导和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负责人,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内设机构建设。经省政府授权,生态环境厅对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两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岗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有一点值得关注,四川明确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制度,按区域设置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统筹开展区域内生态环境日常驻点监察和重点监察。各片区生态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办公用房、用品等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保障,按照行政执法部门标准配备生态环境监察用车。

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来讲,四川将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履职尽责情况将被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考核。

改革后,省生态环境厅将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监察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建设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对省级生态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给予指导,对跨市(州)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市(州)生态环境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有生态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上交市(州)生态环境局,在市(州)生态环境局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监测数据与群众感受“两张皮”,群众对环境监测颇有微词?

改革:市县环境监测职能上收,环境执法重心向下移

在一些地方,监测数据与群众感受“两张皮”,群众对环境监测颇有微词。对此,新的改革方案也明确,今后将由省生态环境厅统一负责全省及各市(州)、县(市、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其中:现有市(州)环境监测机构将调整为生态环境厅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由生态环境厅直接管理,现有县(市、区)环境监测站随县(市、区)生态环境局一并上收到市级,主要负责执法监测、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市(州)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对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整合,组建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监测站。

同时,加强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明确市县执法主体,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并依法赋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执法用车。

记者注意到,四川还将积极探索按流域设置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机构、跨地区生态环境机构,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监管力量,增强流域生态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合力。根据区域流域特点和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综合能力,生态环境厅可指定驻市(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承担跨区域、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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