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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8-01 15:00:48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93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和安全工作,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之路,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的要求和“科学划定、切实落地,坚守底线、严格保护,部门协调、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全面保护我省生态环境,切实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在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上更进一步、更快一步,努力建设美丽浙江,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语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2017年年底前,划定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2019年年底前,完成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勘界定标,基本建立我省的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全省生态空间得到优化和有效保护,生态功能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布局进一步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有效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全面恢复,生态功能显著提升,形成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生态安全得到全面保障。

二、加快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三)明确范围。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规范要求,划定我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识别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的空间分布,并进行空间叠加,划入生态保护红线,涵盖所有国家级、省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有必要严格保护的其他各类保护地等。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国家海洋局的相关规范要求划定,并纳入全省生态保护红线。

(四)有序推进。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提出的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做好跨市域的衔接与协调。市、县两级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方案,其中县(市)域作为一个基本单元,陆域生态保护红的划定由县(市)负责落实;设区市市辖区可合并作为一个基本单元,陆域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由设区市负责落实。各地的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由设区市政府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审核并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同意后,进行衔接、汇总,形成全省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全省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由省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划定。陆域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要做好相互衔接,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发布实施。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地理底图数据由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统一提供,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地理底图数据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执行。

(五)勘界定标。属地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基础调查,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并结合各类界线,勘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四至范围、拐点坐标、基础地理概况、保护对象、主要人类活动以及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等信息,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并建立基本单元生态保护红线台账系统,形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一张图”和“一本账”。在此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同时做好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以及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的有机衔接,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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