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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最新发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18 09:05:37   浏览次数:1310


环境修复网讯:环境部关于土壤采样和地下水采样发布《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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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二、《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HJ 1020-2019);

三、《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1021-2019);

四、《土壤和沉积物 苯氧羧酸类农药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022-2019);

五、《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磷类和拟除虫菊酯类等47种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023-2019);

六、《土壤和沉积物 铜、锌、铅、镍、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19)。

以上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e.gov.cn/hjbhbz/)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废止;《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和《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在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实施中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19年5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9年5月13日印发

附件:《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 101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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