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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4 17:01:28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26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环保部印发《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征求意见稿)。技术规范正文共包括十二部分的内容。其中除按照标准编制格式,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申请程序及行业技术规范内容原则要求等部分内容外,其余部分内容与已经发布的火电、造纸行业技术规范结构框架一致。

行业技术规范内容应参照本标准执行,原则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合规判定方法等方面内容。

行业技术规范编制时应以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为核心,梳理与排污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产污相关的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材料,确定每个排放口的污染因子,明确对应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的核定方法,提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执行报告编制等环境管理要求,规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合规判定方法等内容。

行业技术规范内容应参照本标准执行,原则上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和合规判定方法等方面内容。

行业技术规范编制时应以产排污节点对应排放口为核心,梳理与排污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与产污相关的生产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原辅材料,确定每个排放口的污染因子,明确对应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的核定方法,提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执行报告编制等环境管理要求,规定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以及合规判定方法等内容。

1明确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

目前,重点行业均在编制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但部分其他行业未列入标准制定计划,因此为指导该部分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工作,总则提出适用于指导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同时考虑到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各编制组因行业差异而造成一些共性的要求或说法不一致,因此总则为指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提出原则性要求,各行业技术规范可参考总则框架和内容进行编制,环境管理要求可参照总则规定进行细化。

2规定了废气、废水排放口的分类原则,确定相应的管控要求。

废气、废水按照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区分,明确废气排放口中各种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组、工业炉窑、化工类排污单位的反应设备以及其他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相当污染源,其对应的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除主要排放口之外的均为一般排放口。废水排放口中涉及排放工艺废水的厂区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单独排放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循环冷却水等污染程度较小的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实行差异化管理模式,明确各类排放口的管控要求,主要排放口控制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原则上仅控制排放浓度。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放口原则上仅控制排放浓度,行业技术规范或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3规定了多种情形下废气、废水许可排放浓度确定相关要求。

排污单位废气采用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且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污染物浓度,应根据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标准中无混合排放浓度确定要求的,污染物浓度按照不同标准中最严格的浓度限值确定。

废水排入城镇或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许可排放浓度应按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确定;无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标准中没有做出规定的,可按排污单位与城镇或工业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负责单位商定值确定,无商定值时,按照GB8978三级排放限值、GB/T31962、以及其他有关标准从严确定。对于废水处理后回用的,根据回用途径不同还应该满足相关回用水质标准和其他国家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要求综合确定,因此本标准规定废水经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直接回用于农灌、绿化等的,回用废水按照相关标准水质浓度限值要求确定。

4确定许可排放量的核定方法。

针对各行业情况不同,规定了许可排放量核定的原则方法,有组织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基准排水(气)量、主要产品产能确定,也可按照许可排放浓度、设计风量、年生产时间确定。

5细化了无组织排放控制内容。

根据现有行业无组织排放量计算方法,给出原则确定方法。行业技术规范中有无组织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的,可采用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确定年许可排放量。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无组织废气无管控要求或无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原则上仅对无组织排放提出控制措施要求。

6明确了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正常情况下,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等。原则确定优先采用实测法,其次采用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同时,确定了监测数据缺失情况下,根据数据缺失累计时段的不同,该时段内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7提出了土壤污染风险点和防治措施。

首次在排污许可的技术规范中界定了涉及的土壤风险物质类型,涉及的土壤风险重点设施设备及活动,以及各种土壤污染防治的措施等。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工作,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一般性原则、申报程序、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核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的内容,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延伸阅读: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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