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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13 11:03:5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34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拟制定出台大气污染防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现将《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以登录市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全文。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网站、电子邮箱、书信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截止日期:2017年9月20日

网址:http://www.tyfzb.gov.cn

地址:太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杏花岭区新建路69号);邮编:030082;

电子邮箱:faguichu329@163.com 传真:4220329

附件: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制定依据]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基本原则]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与考核]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严格目标责任考核,考评结果应向社会公示。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社区,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清洁生产,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二)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质监、工商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油品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安监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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