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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附政策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2-05 09:07:32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2019年12月05日关于内蒙古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附政策全文)的最新消息:大气网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文件显示,自治区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严格产业准入、推动产业改造


大气网讯: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工信、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文件显示,自治区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严格产业准入、推动产业改造升级,以提升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

按照文件要求,自治区将严守已划定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同时,推动项目向园区集中。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现有园区扩大面积的,要与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内蒙古段及主要支流岸线至少保持1公里距离;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另外,严格产业准入。控制焦炭、电石、PVC、烧碱(天然碱除外)、纯碱(天然碱除外)、尿素、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规定还要求,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标准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退出。支持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支持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刺激性等化工高危生产工序和环节,实施“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厅 生态环境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工信原工字〔2019〕269号

各盟市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提升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化工行业项目建设的若干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视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批示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安全发展、绿色发展水平,推动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空间布局

(一)严守“三区三线”。严格执行划定的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三区三线”内不得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

(二)推动项目向园区集中。除现有化工园区外,不再布局新的化工园区。现有园区扩大面积的,要与松花江、海河、辽河、黄河中上游四大重点流域内蒙古段及主要支流岸线至少保持1公里距离。对现有化工园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确定区域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未按规定进行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或评估不达标的化工园区,不得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禁在安全容量超控的园区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园区内。

二、严格产业准入

(三)严格政策规划约束。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内政发〔2018〕11号)有关规定核准、备案新(改、扩)建化工项目。严格控制焦炭、电石、PVC、烧碱(天然碱除外)、纯碱(天然碱除外)、尿素、磷铵、黄磷等行业新增产能,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严格基础化工行业技术标准。焦炭:新(改、扩)建捣固焦炉碳化室高度不低于5.5米,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电石:新建或技改电石生产装置单炉容量不低于4万千伏安,项目建设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PVC、烧碱:新建PVC、烧碱项目产能均不低于30万吨/年,鼓励使用无汞触媒。新建煤制天然气、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项目规模分别不低于20亿标立方米/年、100万吨/年、60万吨/年、20万吨/年,新建单系列合成氨规模不低于1000吨/日(综合利用和联产项目除外)。

(五)严格安全标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履行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禁未批先建。禁止建设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落后生产工艺、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工艺设计、搬迁使用旧设备的新(改、扩)建项目。新(改、扩)建精细化工项目,必须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禁止反应工艺危险度5级、严格限制4级的项目。化工园区应当根据风险大小、企业数量、生产工艺要求等,优化园区内企业布局,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应急救援等机制,有效控制和降低整体安全风险。已建成的化工园区,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园区的性质及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的区域功能。

(六)严格环保准入。新(改、扩)建化工项目必须符合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相关要求,必须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用地保持足够的缓冲距离。要执行或参照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严控制特征污染物的逸散与排放,生产废水严禁直接外排,产生的生化污泥或盐泥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理,蒸发塘、晾晒池、氧化塘、暂存池等要按照危险废物填埋场标准进行建设。

三、推动产业改造升级

(七)加快现有化工企业技术改造。对不符合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质量标准或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范围的企业进行限期改造,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实施关闭退出。支持利用清洁生产、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支持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易中毒、有腐蚀性刺激性等化工高危生产工序和环节,实施“机器换人、自动化减人”。

(八)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改造。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逐一筛查,及时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没有制定搬迁改造方案的盟市和企业必须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搬迁改造任务。各地要研究制定补偿方案,帮助企业通过土地置换等多种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

四、提高安全及环境管理水平

(九)完善化工园区安全环保设施。化工园区必须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预处理。加强对废气特别是有毒及恶臭气体的收集和处置,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的化工园区应配套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规范危险化学品及其废弃物运输管理,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逐步实现封闭管理。

(十)建设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含进口)、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企业大数据库,形成政府建设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建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在线监测、信息共享。化工企业必须建设企业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并接入全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十一)加强安全培训。以新员工、农民工、临时聘用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为重点,立即开展全区化工生产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识危避险能力。

五、落实分级负责制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项目建设和安全、环保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必须配备熟悉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团队,对没有技术力量又没有聘请专业技术团队的,要坚决停产整改。

(十三)落实党政领导责任。盟市和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对化工项目建设管理负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引进的化工项目达不到环保安全等要求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重点化工旗县(市、区)必须配备2至3名危化监管专业人员,解决基层监管能力不足问题。

(十四)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发改、工信部门要加强项目投资管理,严格产业政策审查和节能审查。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职责,强化监管执法。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评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管。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对监管不到位的要从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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