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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2 15:03:3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61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已印发,全文如下:

天津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美丽天津建设要求,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立足市情水情,以保护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全面推进河长制,构建管理、治理、保护“三位一体”,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城乡防洪除涝安全、维护河湖生态安全、实现水环境根本性好转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则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组织体系,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凝聚河湖管护合力。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拓展河湖管理范围和管护任务,实行区域河湖管护全覆盖,变单一河流水生态环境管护为河湖综合管护。立足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目标

1.工作目标。到2017年年底前,建立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全面实施河长制,全市市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全覆盖。建立党政主导、属地负责、分级管理、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长效机制。

2.主要指标。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38亿立方米以内;全市河湖水域面积保有率保持稳定;国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25%以上,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V类)断面比例由65%下降到50%;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水质达标率100%;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61%。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城乡防洪除涝保障体系得到加强。

二、实施范围

全市16个区全面实行河长制;市域内河湖(“河”指行洪河道、供排水河道、农村干支沟渠,“湖”指湖泊、水库、塘坝、建成区开放景观湖和农村坑塘)均纳入河长制管理。

三、组织体系

建立区域与水系(主要河流)相结合的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非涉农区设置到街道)。市、区、乡镇(街道)设立总河长、河长,村设立河长。成立天津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区级根据需要可成立领导小组。市、区两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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