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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天津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26 22:14:43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75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天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

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进一步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自觉践行“四个意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用绿色系数衡量发展成果,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为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加快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补偿合理。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建立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良性运行机制。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将实施生态修复治理与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相结合,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法规政策,创新体制机制,不断增加公共财政投入,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通过经济、法律等手段,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方法,拓宽生态保护补偿筹资渠道。

统筹兼顾、转型发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建设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等有机结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其转型绿色发展。

试点先行、稳步实施。将先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试点与2020年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相衔接,对接国家部署,优先推进具有一定基础的领域和区域,大胆探索创新,建立补偿机制,形成试点示范。坚持问题导向,稳步推进其他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确保生态保护补偿任务全面完成。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水流、湿地、森林、海洋、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涵养发展区域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跨地区、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取得显著成效,生态保护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制度体系基本健全。

二、重点任务

(一)跨区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保护补偿范围:河北省唐山市,承德市潘家口、大黑汀流域及引滦输水沿线;陕西省西安市、宝鸡市、商洛市、汉中市和安康市等5市31个县(区)。

重点任务:推动京津冀水源涵养区跨地区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落实引滦入津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方案,加快与河北省签订协议,共同推动引滦入津水环境协同治理;研究建立引滦入津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深入实施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加强京津冀三地水污染治理联防联控,推动建立区域水系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十三五”期间对口协作陕西省西安市等5市31个县(区),切实用好对口协作资金,围绕生态经济、环保建设、公共服务和脱贫攻坚等领域,开展项目扶持,保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质安全,协助水源区改善生态环境,强化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横向补偿关系。(市合作交流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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