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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余国东:从法律层面推进船舶污染物零排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03-05 09:02:13   浏览次数:205
核心提示:2021年03月05日关于全国政协委员余国东:从法律层面推进船舶污染物零排放的最新消息:水污染防治 余国东 两会环保提案水处理网讯:对全国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来说,水污染防治既是本职工作,也是履职重点。这两年的全国两会,他的提案几乎都与这个领域息息相关。

水污染防治 余国东 两会环保提案

水处理网讯:对全国政协委员、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来说,水污染防治既是本职工作,也是履职重点。这两年的全国两会,他的提案几乎都与这个领域息息相关。

“十四五”时期,如何保护好长江母亲河?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余国东建议,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在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

指问题

苯类货物污染长江水域风险高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素有“黄金水道”之称,航行船舶众多,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的风险极高。

在余国东看来,减低船舶污染风险,消除隐患极为重要。

“2020年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长江沿线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问题较多,部分地区船舶偷排直排生活污水、非法处置废机油,部分地区港口码头未安装污水接收设施或治污设施长期闲置不用等。”余国东说,警示片中的问题反映出长江沿线船舶污染问题仍未得到全面根治。

而长江干线危险化学品运输量大、种类多,仅长江干线重庆段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量约350万吨,其中苯、二甲苯等一类危险品年运量近40万吨。

“苯类货物一旦大量泄漏入江,将直接威胁长江沿岸居民饮水安全,造成生态灾难。”余国东说。

提建议

高风险货物转由陆路运输

余国东在提案中对比分析

船舶污染物“上岸转移”比“自行处置”更具优势,减排效果更好,处置能耗成本更低;苯类危险品“水路运输”与“陆路运输”对比,苯、二甲苯等同类物质无色、易燃、有毒、致癌,一旦在长江干流发生泄漏,无法切断污染水体流动,与陆路运输相比无缓冲时间与空间,应急处置和救援难度更大,将直接威胁长江流域饮水和长江生态安全。

另外,长江干线单船平均载运苯类物质2300余吨,相当于普通危险品车辆运输400多车,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危害性后果是陆路车辆运输事故的数十倍、百倍以上。

为此余国东建议,通过完善法规体系,完善“船—港—城”接收转运体系建设,健全联合监管制度,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转移”监管体系。

具体来讲

通过加快完善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码头接收转运设施建设,防止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类似问题发生;修订“联单制度”,进一步明确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各方权利、义务及监管职责。

同时,在长江干线禁运苯类危险货物。鉴于苯类货物水上运输隐藏着极大的生态危害性,余国东建议将苯、二甲苯等高风险货物纳入《内河禁运危险化学品目录》,或者在相关法规中设立三峡库区苯、二甲苯等高风险危险货物禁运区,督促其转由陆路运输。

 
关键词: 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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