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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2 11:05:42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300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山东省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

2.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

3.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4.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5.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组织编制全省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流域、大气、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省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市、县两级环境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省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地方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察工作。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以及落实环境质量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对环境监察、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党政领导干部应负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研究提出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分解落实建议,组织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省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九)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省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约活动,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省政府和环境保护部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设区市环保局的领导班子及成员;指导全省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省环保厅设2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信访、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二)规划与财务审计处。

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省级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相关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承担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

(四)人事处(挂离退休干部处牌子)。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设区市环保局领导干部的有关管理事项;指导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厅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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