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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 《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9 13:04:2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45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以进一步规范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全文如下:

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我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高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降低危害程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即将发生空气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加强预警、分级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 组织指挥机构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指挥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和组织红色、橙色预警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区县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成立相应的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内空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市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要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和具体应急措施;组织、指导重点企事业单位制定落实应急预案,规范应急响应。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

3.1.1 日常监测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空气质量实时报、日报及预报。监测项目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要素的监测与预警预报,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下天气情况预测及气象状况的趋势分析。监测项目包括常规气象要素、大气成分观测、大气能见度等。

3.1.2 应急监测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要在常规大气环境监测和环境气象监测网络的基础上,视情况增加高空和移动监测手段,开展高空污染物和高空环境气象要素监测以及重点区域移动车载式连续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空气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将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蓝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1天,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4)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出现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500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空气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3.2.3 预警行动

蓝色和黄色预警每8小时、橙色和红色预警每4小时通过市和区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以及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微博、微信、商圈大屏幕等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空气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引导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达到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条件时,监测值班人员要24小时在岗,加强监控,对空气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等情况及时作出预测预报。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预警有升级可能时,由有权限的发布单位重新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预警级别调整;预警有降级可能时,由原发布单位宣布预警级别调整。

经预测,预警区域未来空气质量不满足空气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由有关区县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检查、指导和督促。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分别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燃煤及工业应急组、城市扬尘应急组、机动车排气应急组和宣传引导组,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见附件2)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主要分为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4.2.1.1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尽量采取防护措施。

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提醒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减少室外作业时间。

建议或要求高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活动。

减少露天比赛等户外大型活动。

4.2.1.2 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暂停开放城市景观灯光,缩短城市路灯开启时间。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交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建议主城区及渝西片区等重点区域水泥生产企业和砖瓦窑生产企业施行错峰生产作业。

倡导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有关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物排放。

鼓励节庆时段(如元旦、春节、大型活动期间等)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燃煤污染。

监督重点燃煤企业调配使用优质煤炭,加大发电调度力度,优化电力企业发电调度排序,减轻燃煤污染。

(2)减少工业废气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产生扬尘、粉尘、烟尘等空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排污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有效开展污染物减排。加大对汽车整车制造、摩托车整车制造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企业管控力度,确保达标排放。

(3)减少扬尘污染。

加强对响应区域内的工程建筑、市政管网、园林绿化、土地整治、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工地的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制扬尘的强制性规定,依法责令控尘设施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工地停止施工,严查土石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加大城市主次道路及内环快速路的冲洗保洁、机扫和洒水频次,加强对冒装撒漏和未冲洗运渣车辆的执法查处工作。强化对散装码头堆放、装卸、运输河沙等易扬散物料的控尘监管,督促业主落实控尘措施。

(4)减少机动车尾气污染。

严格执行高排放机动车限行要求,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加油站和油库车用油品环保指标的检查,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5)减少生活污染。

加大户外烟熏腊肉、露天焚烧、餐饮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的管控力度。

(6)增加管理措施。

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实行分片包干,定期巡查通报,强化考核追责。

(7)增加人工增雨。

强化气象观测,在具备人工增雨条件时,采用高炮、火箭、飞机等多种方式及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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