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节能环保产品优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12 09:31:0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32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财政部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节能环保产品优先。

关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金〔2018〕9号

各国有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效率,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2018年2月5日

附件: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支出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集中采购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企业,包括所有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国有企业,以及国有金融控股公司、国有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类国有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实行会员制的金融交易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集中采购,是指国有金融企业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效益原则。

第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开展集中采购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体制,切实维护企业和国家整体利益。

第五条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应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决策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成立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公司集中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国有金融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

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确定企业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三)审定采购计划并审查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四)审议对业务活动和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采购事项;

(五)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宜。

第八条国有金融企业可指定具体业务部门或根据实际设立集中采购日常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集中采购活动。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国有金融企业可自行采购或委托外部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九条国有金融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十条国有金融企业总部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成员由国有金融企业财务、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企业,应合理使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国有金融企业按程序自行选定。

第三章制度建设

第十二条国有金融企业可参考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国有金融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国有金融企业内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司集中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集中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采购项目立项、编制采购需求、实施采购、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集中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四)对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道德等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第十五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十六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做到相互分离。

第十七条国有金融企业应对分支机构的集中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管理。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