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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明确环保税省与市分享体制 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附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23 15:35:10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41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辽宁省明确环保税省与市分享体制,确定辽宁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详情如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

省与市分享体制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顺利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实现排污费向环境保护税的平稳转换,妥善处理好省与市间利益分配关系,现对我省环境保护税省与市(不含大连市)分享体制予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税全部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为省与市共享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省与市按总额2∶8比例分享。同时,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建设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9号)的有关要求,2018至2022年沈抚新区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留存,省不参与分享。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出台重大税制调整或财政管理体制调整,省政府将相应予以调整。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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