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网讯:日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如下: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发布《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现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制定的《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28日
天津市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本市环境,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二章核定计算
第三条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和《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附件3)核定计算。
第四条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