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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环保税成为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3 18:02:5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290


4月1日,我国进入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上海一家新材料公司财务人员从浦东新区税务局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上海市开出的首张环境保护税税票,这也是我国环境保护税首个征期开出的首张税票。在广州,首个税款征收期的首日,159户纳税人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顺利申报环保税,共申报缴纳环保税370480.90元,主要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以环保税取代排污费,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向现代治理手段转变的一项重要举措。今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有了首个以环境保护为目标的税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应税对象为该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由于环保税实行“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因此在上一个季度结束之日后的十五日内,就成了对应的“征期”,这就是4月1日我国进入环保税首个征期的法律依据。

按照立法思路,现阶段我国环保税的征收主要采取的原则是以现有排污费收费标准为基础实行“税负平移”,因而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总体税负并不会明显上升。此外,按照环保税法相关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时,减按75%征税;低于50%时,减按50%征税。这意味着,倘若企业积极整改升级,加大减排力度,反有可能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还要看到的是,缴纳环保税并不等于污染免责,假如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导致了环境污染损害,则依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这些不难看出,对于企业来说,环保税开征释放出的第一个明确信号就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它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而是敦促企业主动地治污、减排,形成一个有效激励约束机制。

在环保领域实施这项“费改税”改革举措,另一个重要目的是希望通过法律的刚性形成环保责任的强约束。我国于1979年开始排污收费试点,但长期以来一直备受诟病的就是执法刚性不足、地方干预等问题,被认为影响了该制度在一些地方的有效发挥。按照法律规定,环保税税额实行“国家定底线,地方可上浮”的原则,且与之前的排污费在中央与地方之间“1∶9分成”不同,环保税税收全部划归地方。这就要求各地充分利用好这些政策设计,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将这项税收制度的激励约束效应最大化。

还应该看到,环保税目前依然处于平移过渡阶段,仍有许多配套工作要完成。在征税机制上,需要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并建立畅通、完善的信息采集、监测和衔接机制。尤其是一段时间来不断引发人们关注的“监测设备不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现象,倘若不能有效解决,就有可能导致计税“失据”。在税种方面,尽管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等是影响人们工作生活的重要污染源,但受制于监测技术水平,目前还暂未纳入到征税范围;还有此前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的塑料薄膜、一次性用品、含磷洗衣粉、锂电池以及放射性污染等,是否应该适时纳入,也有待今后进一步完善。最后,正如有专家所指出的,治理环境不能靠某一部法来解决,而是需要综合运用多部法律、多种手段,才能更好地实现绿色发展。

(来源:南方日报 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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