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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22 10:00:0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环保网  浏览次数:330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山西省太原市发布了《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并于2018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3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6日通过的《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7年12月26日太原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东西山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章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态环境,是指依托于东、西山(以下简称东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础上,影响本市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植被等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

东西山及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划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生态优先、严格管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改革,明确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水务、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组织和个人通过捐助、资助等方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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