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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电价再推第四批举措 降幅未达到10%电网需让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04 16:01:30   浏览次数:382

 
 
       8月2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特急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针对目前8项降电价措施实施后,尚未达到降一般工商业电价10%的地区,再部署3项措施,主要是电网环节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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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实施的第四批降价措施。
 
      今年4月,国家发改委通过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提高两部制电价灵活性、降低区域电网和部分跨省跨区输电线路输配电价、取消临时接电费,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等措施,降价430亿元左右,可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4.3分。
 
      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又印发《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决定将因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电网企业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返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表示将通过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措施,进一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通知》提出,各地采取8项降价措施及挖掘本地降价潜力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首个监管周期平均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带来的降价空间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各地使用以上降价空间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仍未达到10%的,可将省级电网经营区内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间因用电量增速超过预测电量增速已经产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
 
      各地采取以上措施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幅还未达到10%的,可由电网企业通过内部调剂的方式弥补省电力公司的资金缺口,或在下一输配电价监管周期统筹平衡,执行结果向发改委报告。个别省份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难以降低10%的,要加大清理和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力度,切实降低一般工商业用户电费支出。
 
关键词: 电价 工商业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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