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保节能 > 政策法规 > 正文

7月1日起实施!《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全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11:00:41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187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法提到,对认定为掺烧煤炭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按规定将其纳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提出对项目实施停产、取消发电业务许可、取消补贴、追回补贴资金、罚款等处理意见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掺煤项目作出处理决定,电网公司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发放补贴资金,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发改规〔20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有关要求,我委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5月24日

附件: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广东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治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行为,促进生物质发电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是指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基金补贴政策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第三条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监督管理,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煤。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农林生物质发电防治掺煤的综合管理,地级以上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综合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受理有关投诉举报,对掺煤案件实施稽查。相关部门对违规掺煤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依法依规查处,项目单位作为防治掺煤的直接主体,依法承担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应加强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防治掺煤监管合力。

第二章 前期和建设阶段防治掺煤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将禁止掺烧煤炭作为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核准申请初审、复核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项目单位在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明确燃料构成、锅炉选型、上料系统、燃料储存设施、环保设施等内容,提出不掺烧煤炭的措施,制定相关制度,作出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掺烧煤炭的承诺或自律声明。

第八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初审时,应重点审查项目单位是否提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措施,作出了不掺烧煤炭的承诺,在核准请示上报文件中明确当地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杜绝掺煤的措施以及对掺煤行为的处理措施等。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时,依法对项目排放情况提出措施要求。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项目核准审查时,重点审查是否有掺煤的技术条件和经济因素。在项目核准文件中明确农林生物质燃料品种,强调禁止掺烧煤炭,明确对掺烧煤炭的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加强项目建设期间监管,采取不定期检查、要求项目单位定期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并予公开等方式,对项目是否按照核准文件、申请报告及环保等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加强监督,加强项目专项竣工验收管理监督,切实防止项目建设期间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情况。

 

 
推荐环保节能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