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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 |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3 13:00:27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200


北极星环保网讯: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深圳市环保局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订)》。全文如下:

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七十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

(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立、建设和验收遵循环境优先、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节约使用资源,促进废弃物循环利用,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五条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设立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环境保护、贸易工业、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特区环境保护需要,制定并发布建设项目产业导向目录,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市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前款产业导向目录中涉及环境保护的禁止项目和限制项目制定补充目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逐年减少的目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实施告知性备案。

市环保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管理需求,制定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管理名录和备案管理名录的,无需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前,国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制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规范,依照有关规定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实施。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体现循环经济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和相关产品、产业所可能形成的循环产业链进行分析和评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需要提出相应的替代方案或者纾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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