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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3 09:00:23   浏览次数:747


环境修复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河南省发布了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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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和《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精神,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的部署,统筹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有效供给保障矿产资源合理需求,促进全省矿业经济全面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的原则,以“停产整治、关闭取缔、优化重组、生态修复、督查验收”为主要手段,对全省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全省露天矿山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主要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到2020年底,露天矿山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三率”指标和废水、废气、废渣“三废”排放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矿山大气扬尘得到有效抑制。在采和闭坑露天矿山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进行治理与修复,“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达到75%以上。建筑石料类矿产资源开采与市场需求基本平衡,形成一批相对集中、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绿色环保、安全规范、效益突出的开采、加工优势企业。通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促进全省矿业绿色发展,为加快建设美丽河南,让中原更加出彩做出更大贡献。

(三)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三个部分,一是我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二是《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市等10个省辖市;三是《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确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等8个县(区)。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新建、扩建及已设露天矿山处理严格按照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文件规定的负面清单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查清现状。全面查清我省露天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现状及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和采矿废石废渣情况,逐矿逐项统计分析汇总,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实行清查整治台账管理。

1.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非法开采的矿山及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进行统一排查,重点查清证载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的矿山数量与现状,证载地下开采而实际采用露天方式开采等违法非法矿山数量与现状。

2.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资源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存在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的情况。

3.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治理是否规范,排放是否达标等情况。

4.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是否有水土保持方案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邻矿山是否保持3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等情况。

5.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要查清矿区范围是否与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和永久基本农田重叠,是否在地方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

6.对非法开采的露天矿山和露天采矿点,是否采取了有力的制止措施,是否对矿产资源的破坏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

7.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地方政府是否已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进行了生态修复绿化。

8.对废石废碴等固体废弃物,特别是矸石山,要查清具体堆放位置、实际高度、占地面积、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是否具有自燃倾向性,是否有相应的处置方案或措施。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二)优化布局。各地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积极协调发改、国土、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安监等部门,按照“绿色发展、清洁生产、减量投放、规模开发”的目标,对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中露天矿山开采区划布局进行再优化、再调整。原则上结合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各地政府确定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对禁止露天开采矿山的范围进一步优化,对国家、部、省已经明确禁止新建、扩建矿山的区域进一步调整。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8年年底前。

(三)停产整治。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各地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月底前公布名单和整治标准。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取缔关闭。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关闭工作。

(五)生态修复。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实现“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完成率达75%以上的目标。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六)废物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大采矿废石废碴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碴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碴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碴综合利用,不断减少废石废碴堆放量,消除废石废碴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碴,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并持续治理。

(七)标准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露天矿山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标准,支撑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我省煤炭、冶金、有色、黄金、盐碱、非金属和建筑石料、石材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关键词: 矿山 露天 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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