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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16 11:26:49   来源:环保节能网  编辑:环保节能网  浏览次数:738


  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发布《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和《北京市支持清洁生产资金使用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北京市将在服务业、工业、建筑业以及农业领域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节能减排工作需要,各行业、各领域资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特点,合理确定推行重点。北京市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促进清洁生产实施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办法强调,北京市财政局将加强对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资金投入,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项目实施、评估验收等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涉及基本建设的清洁生产项目,发改委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支持。各区(县)财政部门也将加强资金投入,用于促进清洁生产工作。

  其中,中高费项目根据实施单位全部清洁生产项目综合投入、计划进度、推进情况及预期成效,确定补助项目及补助资金。单个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中高费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其它中高费项目,由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支持。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强制性审核与自愿性审核,强制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将由市发改委、市环保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自愿性审核实施单位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重点,通过公开征集、试点推荐等方式确定,不定期发布。对纳入名单的实施单位,政府也将给予资金支持。

  《办法》规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实施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对自愿性审核给予5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对强制性审核给予30%补助,审核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3万元。实施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未通过审核评估的实施单位,6个月内须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一次审核评估申请。

  《办法》分别从工业、建筑工程、服务、农业生产四个领域提出了具体管理细则与目标要求。

  工业领域:应当在产品开发、工艺改进时实施生态设计,减少或淘汰使用有毒有害原辅材料,采用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技术装备;在生产过程中限制过度包装,加强废水、废物和废气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建筑工程领域:应当推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强化绿色设计,采用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设备,从源头降低建筑使用过程资源能源消耗水平;在施工过程中推行清洁作业,避免扬尘污染,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加强建筑废料的规范回收和综合利用。

  服务领域:应当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推行限塑和限制过度包装;加强服务过程的资源能源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强化废物、垃圾的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

  农业生产领域:应当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推行有机种植和生态养殖,发展现代设施农业;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节水灌溉等技术产品,节约使用能源、水资源;加强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生物能转化和资源化利用。

  北京市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领域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也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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