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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就《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5 16:35:03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81


环境保护部近日发布《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下简称《技术政策》),旨在防治船舶污染水环境,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指导环境管理和科学治污,促进船舶水污染防治和监管技术进步,推动船舶制造业绿色发展。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就《技术政策》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环境保护部出台《技术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作为重要的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等工具,船舶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在运营中,船舶由于动力系统运转、船上人员生活、装卸货物残留等会产生大量船舶水污染物,若未进行污染防治,将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特别是在长江等内河水域,船舶数量多且集中,一些水运航道甚至横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较高。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提出要“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既要“积极治理船舶污染”,达到相关环保标准要求,又要“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加快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2017年6月,全国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其第六十一条增加了一款规定,即“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为增强船舶污染岸上治理提出了法律要求。2017年7月,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也提出了“控制船舶港口污染,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能力,在重点港口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实现集中处理、达标排放。按照标准要求安装配备船舶生活污水和垃圾的收集储存设施”以及“建立统一协调的船舶污染监管机制”等任务。同时,我部在组织制定《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认为应将制定实施强制性的排放标准与指导性的技术政策相结合,通过技术政策对与船舶水污染防治相关的技术研发、管理运营等活动进行引领和指导,明确船舶水污染防治的基本方略和技术路线。

为加强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技术支撑和政策引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环境保护部联合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技术力量制订了《技术政策》。

问:《技术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船舶水污染防治涉及水域范围、船舶类别和水污染物类别等多个方面。《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油污水(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和油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生活污水(包括黑水和灰水)、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和船舶垃圾的污染防治。

需要说明的是,压舱水、锅炉及废气清洁系统的洗涤水、除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之外的其他洗舱水、除船舶垃圾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如核废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的污染防治不适用于《技术政策》。

为加强对《技术政策》的正确理解与有效实施,在第一章总则中给出了含油污水、生活污水、黑水、灰水、有毒液体物质、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以及船舶垃圾的定义。

问:《技术政策》有哪些亮点?

答:《技术政策》体现了全过程污染防治、对接国际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强化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推动岸上污染治理与相关设施建设、加强船舶环境监管等船舶水污染防治理念,确保船舶水污染得到严格控制。

一是全过程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除第一章总则外,按照船舶水污染的源头预防、船上处理与回用、船上收集与转运、岸上接收与处理的顺序进行编写,分别介绍管控要求、防治技术和监管措施等内容。针对船舶生活污水,既考虑实施强制性排放控制的黑水,也考虑应逐步实施管控的灰水;既关注污水处理技术的处理效率、稳定性和集成度、耐冲击负荷等船上适用性特征,也关注污水处理污泥产生量的特征,并给出污泥的处置措施。

二是对接国际船舶污染防治要求。充分借鉴衔接国际海事组织、美国、欧盟等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船舶水污染防治要求,除进一步严格我国现行含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控制要求,解决内河排放控制要求宽于沿海及公海的问题外,还首次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相衔接,规定了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在沿海的排放控制要求,更新了船舶垃圾分类及其管控要求,并给出相关技术措施。同时,结合我国国情,实施大船小船、新船旧船分类控制,对于大船和新船提出严格的控制要求和技术措施,循序渐进推动船舶水污染防治。

三是强化内河水环境质量改善。针对含油污水,提出逐步实现内河水域新建造船舶的船舶机器处所油污水、全部油船的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全部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针对生活污水中的黑水,首先明确船舶可自主选择“船上收集岸上处理”或“船上处理即时排放”的处理方式。但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400总吨以下且经核定许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要求在内河和距最近陆地3海里以内(含)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或达标排放,特别是拟向内河排放生活污水的内河客运船舶,须执行包括总氮总磷指标、控制水平非常严格的限值。这一要求也与MARPOL在波罗的海的特殊排放控制要求相当,为国际先进水平。此外,《技术政策》明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不得排放生活污水的水域内,船舶应采取措施,防止生活污水进入环境水体。

四是推动岸上污染治理与相关设施建设。一方面,通过严格控制客运船舶向内河排放黑水,通过执行较高排放控制要求倒逼推进船舶黑水岸上处理;另一方面,由于岸上污染治理涉及多个部门,须由政府统一协调,因此《技术政策》落实法律要求,强化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即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和处置设施,且宜与其他市政设施衔接,集约高效运行。

五是加强船舶环境监管。船舶作为水上移动污染源,其污染防治和监控工作具有特殊性,解决船舶污染问题,关键是严格监督、狠抓落实,因此,《技术政策》在船舶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每一个环节均突出了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推动形成船舶水污染防治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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