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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电动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12:10:3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256


第四章 其他指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单位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状态为正常,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运营状态正常。

第三十九条 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深自带小汽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第四十条 按照本市规定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海外高层次A类人才,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四)项,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1人可以直接申领1个其他指标。

其他类型人才申请其他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本市小汽车转移登记,凭人民法院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车辆办理转移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得就该车申请更新指标。

第四十二条 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三条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定编管理的车辆,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通过审核后,指标管理机构发放其他指标。

第四十五条 本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单位可以直接取得其他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负责资产管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下级单位应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可在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在规定1年内未提出申请,或者虽在规定的1年内提出申请但审核不通过且没有在规定的1年内重新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其他指标权利。逾期提出的申请,指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该车在全国被盗抢汽车信息系统登记后,指标管理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更新指标的发放规定,发放相应类型的其他指标。但个人名下普通小汽车被盗的且名下仍有其他普通小汽车的,不得就此被盗车辆申请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其他指标后,被盗抢小汽车被追回的,应当放弃使用已经取得的指标。指标已使用的,应当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在已用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和被追回小汽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 指标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确定其他指标使用类型:

(一)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确定指标使用类型;

(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确定指标使用类型,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没有限定车辆类型的,使用类型为普通小汽车;

(三)属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更新指标的规定,确定指标使用类型。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其他指标的,指标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审核的,发放其他指标的证明文件;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者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五章 更新指标管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申请审核不通过的,可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的更新指标申请,指标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第五十一条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应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经营状态为正常,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运营状态正常。

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车辆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更新指标按类型包括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具体规定如下:

(一)原车辆系使用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对应类型的更新指标;

(二)原车辆系使用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的,发放混合动力小汽车更新指标;

(三)原车辆使用存量二手小汽车指标办理登记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

(四)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登记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

(五)原车辆系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登记,但属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七或者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发放普通小汽车更新指标。

第五十三条 单位名下小汽车可以按实际车辆数更新。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辆,只能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车属单位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五条 2014年12月29日18 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六条 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

第五十七条 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罚没后,做出罚没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罚没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调控主管部门后,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或者直接销毁后,原车主不得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

第五十八条 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应当而未按此款规定办理的,名下所有车辆不得更新。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1)、(2)项所列车辆,被找回后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等手续的,若所有人取得增量指标或者有效增量指标编码的,该车不产生更新指标。

第六十条 单位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市公安交警部门、市税务主管部门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对单位登记、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指标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申请信息发送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对车辆登记、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身份证明等信息进行核查,并应当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指标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核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指标管理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审核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单位或者个人对相关部门信息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信息核查部门提交复核申请,受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并告知指标管理机构;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信息核查部门应当反馈申请人和指标管理机构,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复核结果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章 指标使用管理

第六十一条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下列小汽车登记业务,除持有有效指标证明文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办理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注册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五)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但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

(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殊小汽车以及巡游出租车、教练车等营运小汽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

第六十三条 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变更至另一方名下,转入方同时满足第十五条第三、四项规定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变更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得据此申请更新指标;变更登记后,车辆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需要申请更新指标的,按照变更登记前车辆所有人获取车辆的方式与时间,参照第五十二条规定,确定更新指标类型。

第六十四条 因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汽车注册、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

第六十五条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

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持有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

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指标持有人放弃使用或者逾期未使用的,已缴交的竞价款不予退还。

第六十六条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的规定,已经相关部门登记并取得公证证明的2014年12月29日18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应当自取得公证证明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取得指标证明文件;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指标。已取得指标证明文件的,应当自取得指标证明文件之日起1年内完成小汽车转移登记;逾期未完成转移登记的,该指标证明文件失效。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取得公证书的车辆,购车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本细则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相应车辆的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逾期申请的,市公安交警部门不予受理。市公安交警部门对公证书和申请登记资料的一致性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办理登记的车辆与公证书载明的交易车辆一致的,予以办理登记,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部门的审核工作规则。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六十八条 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提供虚假申请信息、材料,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或者伪造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

变造、买卖、变相买卖或者租、借指标证明文件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收回已取得的指标,3年内不再受理相关责任人的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征信系统;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指标管理机构自收到违法违规举报之日起30日内作出相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过网站及时对外公布,同时反馈给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使用纯电动小汽车指标登记,且申请人最近一次成功申请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时间在本细则生效之日前,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二)名下仅有1辆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且该车系于2016年7月31日前使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登记,同时名下未持有有效指标以及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

(三)名下仅持有1个有效的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仅有1个纯电动小汽车更新指标的申请资格,且申请人最近一次成功申请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时间在本细则生效之日前,且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

第七十一条 企业经营状态正常的,是指企业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运作状态为正常的认定标准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汽车。

(二)身份证明,是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

(四)单位是指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五)黄标小汽车是指2013年6月1日前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且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被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六)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是指指标管理机构根据《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5〕1号)规定发放的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第七十三条 指标管理机构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向申请人告知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信息,即视为指标管理机构已向申请人送达审核结果或者指标配置结果:

(一)向申请人在官方网站注册的账号内发送信息(增量指标申请审核结果、摇号中签结果、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审核结果及指标配置);

(二)电话通知或者向申请人预留的手机号发送短信(摇号中签结果、更新指标及其他指标审核结果及指标配置)。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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