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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3 09:12:4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80


此前,有关创投基金合伙人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成为舆论焦点。如今,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终于落地。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在全国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多地已按20%税率征收

此前,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2000年起实施的一份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某大型机构人士告诉记者,这是基金行业顶层制度安排的重大举措。首先,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基金可作为核算单位,而不仅是按单一项目计税。第二,明确了基金收入性质是股息、红利和项目转让收益,而不是经营性收入,这也是之前行业内关注的热点。

按照8月31日新通过的个税缴纳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万元的部分适用最高35%的税率。不过,多地政府近年来出于鼓励股权基金发展等方面的需求,先后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按照20%税率征收。比如,山西就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其税率适用比例为20%。

此前,市场传言这一优惠政策将有变化。但是,9月初,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纳税人可选较低税负

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通江投资集团一位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创投基金助力企业发展存在两种利润分配方式,一种是基金退出时形成的利润汇总,一种是企业持续发展形成的周期性利润分配。而决定采用哪种分配方式,关键在于所投产业的特性以及基金存续周期等。此次新政的出炉,明确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理性,同时也保留创投机构年度所得核算这一路径,由此将给予创投机构更为明确的税收优惠预期,有利于形成更丰富的投资资本。

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教授杨默如向记者解释称,原来全国各地在征管中存在对创投企业个人投资者的不同税收待遇。今后,让纳税人在两种缴纳方式之间选择,有利于纳税人适用更低税负的政策,也给社会各界以更加稳定的预期和更加优惠的条件去发展创业投资。

如是金融研究院投行部总监张奥平向记者分析指出,通常来说,规模较大的机构,其每一个基金的管理情况都不相同,一般会选择单一核算,新政策对创投机构是一个重大利好。当前,创投机构遭遇资本寒冬,募资出现了较大下滑,因为合伙人无法得到较高的回报,国务院此时出台这样的政策,将税收优惠明确化,能给合伙人创造更好的收益回报。

普华永道金融服务行业税务合伙人钱江涛对记者表示,“明确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20%征税是一个进步,接下来需要等待文件出台以及地方具体细则落实。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范围也许不仅仅包括创投基金,期待能够明确并给予同样的税收政策”。

 
关键词: 创投 合伙人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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