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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17 11:06:1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800


12月1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按照开展电力现货市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现货试点”)有关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组织编制了《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分散式电力市场)》(试行)、《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集中式电力市场)》(试行)、《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以下统称《功能指南》)。

根据通知,第一批8个现货试点地区,根据经专家论证后的电力现货市场试点方案和运营规则,参照《功能指南》,结合实际,制定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具体功能要求和系统建设方案,履行有关程序后实施。条件较成熟的非现货试点地区,可结合实际,参照《功能指南》,研究推动相关工作。结合现货试点地区探索实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及时总结完善《功能指南》,适时推动出台相关标准。

此外,通知要求现货试点第一责任单位应加强对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系统建设的指导,及时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系统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通过后投入运行。电力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应根据审定的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现货结算具体功能要求和系统建设方案,按分工负责系统的开发、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电网企业应给予充分的人、财、物支持,确保系统建设按现货试点地区市场建设进度有序推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和结算系统运行情况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其中,根据《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指出,结算主体为市场成员法人单位所下属的参与交易结算的最小单位,包括发电侧的发电机组;用电侧的直接交易用户、售电公司(包括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参与需求响应的市场主体;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和电网运营企业等,实现对发电侧电能提供方、用电侧电能使用方、输配电侧电能输送方等的费用结算。结算主体具体包括

1)发电机组

包括发电机组的投运、调试、试运行及转商运直至退役、停产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机组模型的查询、编辑、上传附件、导出等功能。需记录机组模型发生变更的全部过程,查看历史变更记录。结算系统的发电机组模型应具备与交易平台模型的同步功能,支持与交易、调度、财务、营销等平台之间的数据关联和映射。进入市场后的机组自身发生增容、脱硫脱硝等变化后,需通过交易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更改注册信息,原注册信息须保留。机组模型信息需包括

·模型信息。包括机组编码、名称、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所属市场成员、装机容量、发电类型等;

·机组类型。包括火电、气电、核电、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等,其中光伏、风电、水电可为多台物理机组的组合。发电机组需与该机组所属的市场成员对应。

附件《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分散式电力市场)》(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交易功能指南(适用于集中式电力市场)》(试行)

《电力市场运营系统现货结算功能指南》(试行)






 
关键词: 现货 光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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