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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开发清洁型可再生的海上风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1-09 10:01:18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16


  伴随着福建省陆上风电开发存在有风无场、征地难、接入难、噪声污染等问题,风电的开发将逐渐转到海上开发清洁型可再生的海上风电愈来愈迫切。

  莆田市相继在平海湾、南日岛、石城渔港等海域建设海上风电,由于海上风电场场址占用海域面积大,根据海上风电场工程建设施工特点,施工和运用期间,对海水养殖、海上渔场和周边渔港等均产生影响。

  海上风电场工程所在海域一般都有海水养殖活动,在工程风机桩基沉桩施工以及电缆管沟施工过程中,会引起海底的悬浮泥沙扩散,运营期间,由于风电场工程的实施占用了一定海域面积,减少了可供海水养殖的海域面积,直接影响到养殖户的养殖活动;同时,海底电缆管道两侧一定距离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范围,禁止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张网、养殖或者其它可能破坏海底电缆管道安全的海上作业,对海水养殖活动均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增加当地纠纷隐患。施工过程中工程所在海域受打桩、挖缆作业扰动,悬浮物含量増加,水体透光率下降,海洋生物呼吸、生存受到影响,海洋生物资源尤其是渔业资源数量下降。海上风电场工程建设直接占用渔业捕捞作业区域面积,势必对从事捕捞的渔民和渔船产生影响,工程建成后运营期间,风机所在海域及四周规定安全距离内渔船不能进入进行捕捞作业,渔业生产作业范围缩小。

  目前由于较多的"三无"渔船并未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对于这部分渔船,难以监督其是否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尤其在捕鱼及养殖旺季,大量渔船活动于风电场附近海域,若渔船在风场区内进行拖网、张网捕捞作业或发生事故性抛锚,极有可能对风场区内电缆的安全造成影响和意外人员伤亡、诱发水上交通事故。

  针对这一问题,委员杨桂芳建议,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相关部门成立专门海上风电工作小组,指导建设单位处理受影响养殖户和渔民的补偿问题,落实对受经济损失的渔民和养殖户的补偿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补偿计划,落实补偿费用,以经济手段减轻项目实施对渔民的影响,5-6月是工程所在海域鱼类产卵高峰期,建议风机基础钢管装沉桩施工、海底电缆施工避开鱼类产卵高峰期,对施工海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告知施工周期,明示禁止进行张网捕捞活动的范围、时间,做好施工期的海水环境跟踪监测与环境监理工作。

  杨桂芳说,另一方面建设单位应通过增殖放流、开展人工鱼礁建设等进行生态补偿,减缓对海域的渔业资源造成的影响。建设单位应在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增殖放流计划,在工程建成后立即采取以底栖生物及渔业资源生物增殖放流为主的生态修复补偿措施,具体增殖放流补偿方式的放流品种,规格和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应与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落实。同时,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再次利用风电区相关海域,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海事和海洋渔业管理部门应做好船舶安全流量,动态等监测工作,并将监测区域的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以便及时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关键词: 海域 渔业 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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