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疆监管办印发的《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指出,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事项外,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
(三)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
(四)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
(五)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完整文件请看附件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昨日,新疆监管办印发的《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指出,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事项外,还对以下情况实施监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运营,具备条件的应将配电业务与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二)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取得情况;
(三)配电价格核定及执行情况;
(四)国家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等政策执行情况;
(五)能源监管机构认为需要监管的其他行为事项。
完整文件请看附件新疆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