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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黑名单/分档处罚/扩大范围!深圳升级版“控烟令”即将出台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2-14 20:37:12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10


近日,深圳政府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值得关注的是,电子烟进黑名单,禁烟场所扩大范围:

室内工作场所、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下列室外场所禁止吸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者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他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船舶、民用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室外站台和等候队伍所在区域;

(七)地铁出入口外侧5米范围内;

(八)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设置吸烟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室外区域;

(二)不得靠近人群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四)设置明显的指引标识;

(五)配置烟灰缸等盛放烟灰的器具,并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那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有何后果?看下面。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改正,处五十元罚款并当场收缴;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五百元罚款。

未成年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予以训诫教育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设置吸烟点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二万元罚款。

吸烟点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职责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五千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有阻碍执法等情形的,处一万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派发、赠予行为,并对派发、赠予单位处十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互联网、移动通讯等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罚款,并由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闭网站并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备案。

对非本地注册的信息服务提供者,由通信管理部门提请注册地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 罚款 本条例 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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