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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通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0-25 14:08:0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59
核心提示:2019年10月25日关于《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通过的最新消息: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将此前逐级划分的“开发区”改为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定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将此前逐级划分的“开发区”改为“保护区”。旧条例中,秦岭各个区域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3个级别。新条例则明确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范围。新条例增加了包括商洛市全部行政区域以及西安市、宝鸡市、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的部分行政区域,还新增了职能部门,使参与监管的政府部门增至20个。

新条例规定,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为核心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为核心保护区。此外,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也均为核心保护区。

除核心保护区外,海拔1500米至2000米之间的区域;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重要功能区,植物园、水利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国有天然林分布区,重要湿地,重要的大中型水库、天然湖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重点保护区。

核心和重点保护区禁止开发房地产。新条例中明确,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规划,统一由省级行政部门编制。

原条例2007年颁布,2017年第一次修订。此次是第二次修订。

 
关键词: 保护区 秦岭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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