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能源资讯 > 观察分析资讯 > 正文

解读《关于转发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4-16 19:45:39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258
核心提示:3月9日国家能源局转发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修订稿)》(下称《大纲》),此举是为持续推进、完善光伏扶贫工作进展,为各扶贫地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政策要点解析

3月9日国家能源局转发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的《光伏扶贫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修订稿)》(下称《大纲》),此举是为持续推进、完善光伏扶贫工作进展,为各扶贫地编制光伏扶贫实施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政策要点解析   
1、扶贫对象:试点县的全部无劳动能力贫困户。贫困人口及光伏扶贫的总体容量目标由各试点县排查、汇总后提出。     
2、光伏扶贫项目的模式: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模式①、基于荒山荒坡光伏电站模式;②、和基于农业设施的光伏发电模式;③、均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范畴。     
3、建设周期:编制大纲均提出各类项目原则上在2015年完成全部试点项目的建设。     
4、资金来源:模式①和模式③均是由地方政府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国家给予35%初始投资补贴,其余资金由地方政府组织贫困户或项目企业向银行贷款,还贷期5年,享受银行全额贴息,按照3%增值税进行缴纳。模式②由地方政府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国家给予20%初始投资补贴,企业自有资金20%,其余资金由企业向银行贷款,特备注明的是贷款部分享有银行10年的全额贴息,如部分资源较好的地区相当于提供了免息服务。     
5、建设、运营模式:以试点县为单位,明确1-2家具备长期运行管理的企业进行建设、运维工作,小编认为当地光伏相关企业有一定优势开展此类型服务。     
6、收益模式:作为对贫困户的扶贫方式,无论何种模式,均要保障贫困户年度可支配收入不低于3000元/户年,除此之外的收益才有可能作为投资商的收入。   
a、模式①中,发电收益扣除正常还贷及税费后全部作为贫困户的可支配收入。   
b、模式②中,发电收益扣除正常还贷、税费及运维费用后,净利润的50%作为贫困户的可支配收入。   
c、模式③中,可参考模式①。但如使用的农业设施非投资方所有,还应正常支付农业设施的使用费。     
7、结论:此次光伏扶贫思路,更像是扶贫与分布式屋顶、荒山、荒坡、农业等类型相结合,借用目前分布式成熟的技术,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既解决了贫困人口长期的稳定收入,又促进了清洁能源的利用。多种模式的开放,更有利于企业根据自身特点选择进入光伏扶贫的模式。、
 

[ 行业资讯搜索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猜你喜欢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新能源车亟待迈过两道坎 我国分布式能源有望现状分析
推荐行业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