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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445—2009)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00:32:5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007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中必须控制的污染物项目及标准限值,污染物项目的监测方法与标准实施、监督的责任主体。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经由城镇下水道系统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污水排放的排水户。   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和住宅等建设和养护期间的临时排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行为符合排水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   GB/T 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GB/T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84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1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 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 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 12997采样方案设计    GB 12998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13194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550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3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918-200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CJ/T 5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CJ 308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47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DB 31/19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术语与定义   GB 18918-2002中3.1和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排水户sewerage facilities user   指向城镇下水道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2   城镇下水道系统municipal sewerage system   由城镇范围内收集输送污水的管道和沟渠组成。   4污染物排放要求   4.1相关规定   4.1.1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含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4.1.2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和易挥发有害气体的污水。   4.1.3严禁向城镇下水道系统和城镇污水处理厂(设施)倾倒垃圾、污泥、渣土、易于凝聚堵塞的物质以及饮食业潲水油及固体废弃物质。   4.2标准限值   4.2.1所有排入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不得超过表1所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   4.2.2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对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DB 31/199。   4.2.3凡本市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食品加工等企事业单位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必须按有关专业或行业标准执行。   4.2.4控制项目中第16至第24项一类污染物排放应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后排放。   4.3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设置和管理   4.3.1本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排水户都应当按照《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排水许可证,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并设置水样采集点标识。   4.3.2经确认的检测井是法定的水样采集点。排水户应当经常对检测井进行管理和维护。   4.4采样监测   4.4.1各排水户因地理位置等原因,共用排水专用检测井的,各单位均应保证达标排放。   4.4.2污水样品的采样监测应符合GB 12997,CJ 3082和《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在检测井内采样的规定。    4.4.3污水样品采样方案设计应符合GB12997的规定,当表面有漂浮物质时,如石油类或动植物油,不能按常规办法采样,而要从表层下面(水面下5cm~30cm处)采样。悬浮固体和易沉固体应该在等动力下进行均匀采样。采样器探头或采样管应妥善地放在进水的下游,采样管或器具不能靠近管壁,应在水路中心点的1/2处采样。   4.4.4污水样品采集方法应符合GB 12998的规定,条件许可应做到水质和水量的同步测量。   4.4.5污水样品的保存和管理应符合GB 12999的规定。   4.4.6污水样品的采样频率应符合GB 12997的规定。瞬时浓度值超标的可列为重点监测对象继续监测。   5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5.1本标准由上海市水务局负责实施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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