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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 2154-2010)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00:41:30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88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燃煤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除粉煤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术语和定义   GB 13271 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3的人工煤气等。   3.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范围。   4区域和时段划分   4.1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乌鲁木齐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4.2时段划分   Ⅰ时段:2008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2009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5技术内容   燃煤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排放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6监测   6.1监测按GB 13271中的规定执行。   6.2单台容量不小于14MW(20t/h)的燃煤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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