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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运行电耗限额及节能监测技术要求 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805—2013)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3-09 16:06:21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147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中压缩空气站电耗限额及节能监测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排气压力不超过1.0MPa(表压),容积总流量≥10m3/min的压缩空气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53容积式压缩机验收试验

  DB33/65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压缩空气站compressed air station

  由空气压缩机组、供气系统等所组成的用于提供压缩空气产品的系统。

  3.2

  空气压缩机组容积流量volume flow of air compressor

  在单位时间内排出的空气容积值,该值在排气端测得并换算到一级吸气状态,按GB/T 3853规定方法计算。

  3.3

  空气压缩机组输入电功率air compressor power input

  在空气压缩机组正常运行时,单位时间内,电网供给空气压缩机组的电能。

  3.4

  压缩空气站用电单耗air compressor power consumption

  压缩空气站每输出1m3容积气量(吸气状态)所输入的电能,该电能仅指压缩机组。

  4电耗限额及节能监测合格指标

  压缩空气站电耗限额及节能监测合格指标见表1。

  5节能监测和检查项目

  5.1基本要求

  5.1.1压缩空气站不得使用国家公布的淘汰产品,应采用低能耗产品。

  5.1.2压缩空气站应配备流量计、电度表等测量仪表,并符合DB33/656-2007的规定。

  5.1.3压缩机吸气口应安装在背阳、环境清洁和无热源的场所。

  5.1.4空压机组安装、修理应由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5.1.5空压机组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1.6压缩空气站应建立电耗统计与考核制度。

  5.1.7空压机组应建立档案和做好运行记录;制定维修保养计划并有实施记录。

  5.1.8空压机组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好分析、处理和记录,不得带病运行。

  5.1.9空压机组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5.2监测项目

  监测应包含以下项目:

  a)压缩机吸、排气温度和压力;

  b)压缩机容积流量;

  c)压缩机冷却水进、出水温度和流量;

  d)压缩空气站用电单耗。

  5.3监测方法

  5.3.1监测应在空气压缩机组及供气系统正常工况下进行,且该工况应具有统计值的代表性。

  5.3.2对稳定负荷的空气压缩机组,以2h为一个监测周期,对不稳定负荷的空气压缩机组,以一个或几个负荷变化周期为一个监测周期。

  5.3.3监测周期内,同一工况下的各被测参数应同时进行采样,被测参数应重复采样三次以上,以各组读数值的平均值作为计算值。

  5.3.4容积流量监测用流量计法或按GB/T 3853规定。

  5.4监测仪表要求

  5.4.1电耗、温度、压力和流量监测应在仪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5.4.2使用的监测仪表应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5.4.3监测仪表(含在线工作仪表)的精度应不低于表2的规定。

  7节能监测结果评价

  7.1本标准规定的压缩空气站节能监测检查项目和监测项目合格指标是监测合格的最低标准。监测单位应以此进行合格和不合格的评价。全部监测指标同时合格方可视为“节能监测合格的压缩空气站”。

  7.2监测单位对监测不合格者应作出能源浪费程度的评价报告和提出改进建议。空气压缩站电耗限额及节能监测报告见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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