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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公益组织败诉 189万受理费正在募捐中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05 08:35:4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625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表示,因为事实清楚,污染者确定,污染的后果也没有得到修复,所以从来没有想到“常州毒地”案会败诉。

“常州毒地”案1月25日一审宣判,两家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被常州中院驳回,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18万元。据了解,这是2015年新《环保法》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

2月3日,“常州毒地”案原告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负责人告诉新京报记者,他们将积极准备上诉,并提请审计署对污染地块流转、处理中所涉的资金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外,对于一审判决要求原告两方支付的189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中国绿发会已经进行公开募捐,个人限捐2元。

“常州毒地”案事发地常州外国语学校及其周边情况。

公益组织环保诉讼败诉首案

去年4月,常州外国语学校环境污染事件引发关注,先后600余名在校生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中毒。4月29日,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正式向常州中级法院递交了环境公益诉讼立案材料,中国绿发会也作为共同原告加入此案,对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提起公益诉讼。

1月25日,“常州毒地”案一审宣判。常州中院认为,由于常州市新北区政府已于涉案地块依法开展环境污染损害修复工作,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后续的环境污染检测、环境修复工作仍然正在实施,原告方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对两公益组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89万余元由两公益组织共同承担。此案也成为新《环保法》2015年实施以来,社会公益组织提请环保公益诉讼首起败诉案件。

2015年1月起实施的新《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工艺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毒地”案宣判法院传票。 资料图片

    
 
关键词: 常州 公益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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