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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天价诉讼费案两原告上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0 11:36:26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62


2月17日上午,中国绿发会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常州毒地案上诉状,该案共同原告自然之友也已于2月7日递交上诉材料。两家环保组织的上诉书都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污染企业而非政府应是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

本案被告为江苏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以及江苏华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三被告原厂址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与辽河路交叉口西北角,占地面积约26万平方米(以下简称“常隆地块”)。三被告在生产经营及对危险废物管理过程中,严重污染了“常隆地块”及周边环境,后搬离,但未作修复处理。

2015年9月,常州外国语学校搬入距离“常隆地块”仅一条马路之隔的新校址后,多名学生身体出现不适反应,前后有数百名学生体检查出血液指标异常、白细胞减少等异常症状。

一审中,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消除其污染物对原厂址及周边区域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承担相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两原告明确要求三被告承担环境修复费用为3.7亿元。

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原告共同负担189万元案件受理费。该判决以及天价受理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审判决书称,由于毒地修复工作已由常州市新北区政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风险已得到有效控制,两原告提起本案公益诉讼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目的已在逐步实现,因此不支持原告提出的判令三被告消除危险或赔偿环境修复费用的请求。

在上诉书中,绿发会请求撤销常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原告诉求。

自然之友和绿发会的上诉书称,一审认定的“案涉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对外界环境的威胁已经初步得到控制”,这与事实不符。

两环保组织称,案涉地块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分为两期,涉及的污染土壤面积7万余平方米,地下水面积高达21.7万平方米。目前修复工程一期尚未完成,规模更大的二期尚未开始,对严重污染的地下水也没有采取风险防控和修复措施,环境污染风险没有得到消除。

两家组织都认为,污染企业而非政府是环境修复责任的主体。自然之友称,“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污染者应该依法承担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责任。

自然之友认为,虽然土地被国家收储,但是收储协议属于行政合同,一方为土地所有者国土部门,一方为土地使用权人,收储行为意味着土地使用权终止。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造成的污染负担责任。三被告的污染责任转移给政府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另外,两家组织都认为天价公益诉讼费不妥。自然之友认为,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私益诉讼,不是为了维护私人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不应按照普通财产类私益诉讼的收费标准来收取,而应该按没有财产标的类诉讼按件收取。

绿发会副秘书长马勇向财新记者表示,二审将由江苏省高院审理,具体开庭时间还未确定。

 
关键词: 原告 修复 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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