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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部署发用电计划 销售电价未来将全部放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0 13:33:35   来源:新能源网  编辑:全球新能源网  浏览次数:326


  1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加快组织发电企业与购电主体签订发购电协议、逐年减少既有燃煤发电企业计划电量、新核准发电机组积极参与市场交易、有序放开跨省跨区送受电计划、认真制定优先发电计划等十项工作安排。《通知》中明确规定,在保障无议价能力用户正常用电基础上引导其他购电主体参与市场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将不再执行目录电价,电力市场体系比较健全时,全部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电量以外的销售电价。

  具体而言,除优先购电、优先发电对应的电量外,发电企业其他上网电量价格主要由用户、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确定。电力市场体系比较健全时,全部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电量以外的销售电价。已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又退出的,在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或再次参与市场交易前,由电网企业承担保底供电责任。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的居民电价的1.2-2倍执行。保底价格具体水平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上述原则确定。凡是参加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均不再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

  在市场化方面,《通知》要求规范和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价格调整机制。发电企业与售电企业、用户及电网企业签订市场化发购电协议(合同),鼓励签订中长期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调整机制。燃煤发电企业的协议(合同)期限应与电煤中长期合同挂钩,发售电价格建立与电煤价格联动的调整机制,调整周期充分考虑电煤中长期合同的调整周期;有集中竞价的地区鼓励建立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法由双方在协议(合同)中明确。煤电以外的市场化电量也应建立价格调整机制,鼓励建立与集中竞价相衔接的调整机制。

  此外,允许优先发电计划指标有条件市场化转让。属于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计划,如不能实现签约,指标可市场化转让给其他优先发电机组。优先发电计划指标市场化转让可在本地进行,也可以跨省跨区开展。如指标无法转让,则由电网企业参考本地区同类型机组平均购电价格购买,产生的结算盈余计入本地输配电价平衡账户。对规划以外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按规定不允许并网运行。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是否符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程序,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能源局派出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确定为违规机组,还要纳入电力行业信用监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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